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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按揭律師費侵權 貸款人狀告銀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 06:49 中國質量新聞網
按揭律師費一直是輿論界一個飽受爭議的話題。近日,因認為按揭律師費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買房人唐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雙倍返還律師費760元。 唐女士在起訴書中稱,2006年3月,她向銀行申請辦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隨后,銀行通知她,需找銀行指定的律師辦理相關手續。唐女士以為律師是為自己服務的,便按銀行要求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提交了還貸能力等證明文件,并交納了380元的律師服務費。此后,唐女士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合同項下涉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服務費、登記、評估、保險、鑒定、鑒證、公證、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保證人和抵押人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有權直接從借款人、保證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賬戶中劃收上述費用。”事后,唐女士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詢得知,該律師事務所根本沒有這名孫律師。 唐女士認為,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條關于由她承擔律師服務費的規定顯失公正,應予撤銷。銀行要求貸款人向指定律師提交文件并交納律師費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銀行應對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在購房及貸款的過程中,自己從未享受過銀行指定律師所提供的任何法律幫助,也未曾收到過任何為其出具的法律文書。即便在自己交納律師費后,該指定律師也未曾按照規定向她出具正式發票,況且經查詢得知該指定律師還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師。同時,該律師的存在也旨在為銀行審查貸款人的貸款資格和還貸能力,幫助銀行規避經營風險,收入的獲取完全依賴于銀行與其之間的良好關系,不可能為唐女士的利益提供服務。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因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條關于由貸款人承擔律師服務費的規定顯失公正,應予撤銷。 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首先,銀行在要求自己向指定律師提交審查文件并支付律師費時,并未說明律師是為銀行提供服務這一真實情況,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其次,銀行要求貸款人必須向指定律師提交審查文件,并支付律師費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選擇權。最后,銀行在雙方交易的過程中,利用其強勢地位將由自己受益且應由自己承擔的律師服務費轉嫁給貸款人,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據此,唐女士請求法院撤銷《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條中關于律師服務費用的承擔條款,要求銀行返還按揭律師服務費用380元,并賠償380元。 目前,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已受理此案。(《中國質量報》)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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