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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發芽率嚴重不達標 法院當庭宣判農戶勝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 06:47 中國質量新聞網

  古語說,春不播種,秋無收獲。可對于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和河北省涿州市的56戶農民來說,2006年春天的辛勤播種,卻沒有帶給他們豐收的秋天。1月8日上午,56戶農民早早來到房山區法院長溝法庭,他們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與出售種子的三才種子農藥經銷部經營者梁某對簿公堂。

  上午9時30分,庭審正式開始。房山區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鄭寒冬受農民委托,擔任原告代理人之一。

  在起訴書中,56名原告訴稱他們系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及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鄉農民,當地農民以種植水稻為主。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間,他們以每公斤4元的價格從被告梁某經營的三才種子農藥經銷部購買了305稻種。

  2006年5月初育苗,5月中旬出現稻種出苗不齊。5月17日,在與經銷商協商未成后,農戶投訴到北京市房山區消費者協會長溝分會。房山區消協接投訴后,立即進行調解,要求梁某賠償農戶經濟損失,梁某拒絕。后在消協協調下,房山區種子站于2006年5月23日從農戶宋某家提取了剩余部分305稻種,并經梁某確認后簽字封存,交北京市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檢驗。北京市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得出結論,送檢樣品發芽率為53%。遠低于國家標準水稻種子發芽率不應低于80%的要求。

  2006年6月初是春稻插播季節,但由于播種的305稻種發芽率低,以致56農戶無秧苗插播,不得不四處購買秧苗,導致當地秧苗價格奇高。還有的沒有購買到稻秧,只好改種玉米,有的改種麥茬稻,由此還產生了許多誤工損失。農戶認為,正是因為被告出售發芽率不高的稻種,使自己不能及時插播春稻,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賠償。

  對農戶的指控,梁某當庭否認。他說,他的種子是從正規渠道進的貨,并不是問題種子。3000公斤種子都已銷售一空,只是因為沒有發票,所以沒法證明而已。加之他不知道檢測機構檢測的種子是由誰提供的,從種子的樣品上也辨別不出是他出售的,因此他不可能承認鑒定結果,除非農民們拿出證據,證明檢測的種子是他出售的。

  庭審持續了近3個小時。考慮到本案的原告多來自河北省,交通不便,法官在庭審前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并在審理后,對本案進行了當庭宣判。法院對56名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事實買賣合同關系予以認定,并認定被告于2005年底、2006年初銷售的305稻種質量低于國家標準,屬于劣質種子。種子使用者受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予以賠償,遂判決被告梁某賠償56名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000余元。

  法庭宣判后,56農戶十分高興。他們說,賠我們這點種子錢并不多,但關鍵是出了口氣!這回我們可長記性了,一定要買好種子,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還了解到,2006年3月,為了加強跨地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由房山區消協和河北省涿州市消協共同建立了異地消費糾紛調解、投訴信息共享的維權聯系會議制度,即消費糾紛合作調解機制。此案是房山區消協啟動消費糾紛合作調解機制,幫助農民調查事實,并獲取相關證據且在被告梁某拒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首次公開為農民消費者提供法律援助。

  據了解,目前,全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系統已建立了7個法律支持中心,旨在向廣大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對于通過民事調解維權確有困難的消費者和涉及重大社會影響的維權投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公開支持訴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無法依靠個人力量與經營者抗衡。消協此項職能就是在消費者需要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時,可以通過消協的支持,維護自身權益。(《中國質量報》)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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