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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消協認為 禁止自帶酒水不合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 06:32 中國質量新聞網
目前,部分餐飲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設置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或對消費者自帶的酒水收取開瓶費。一些行業協會也以行規的形式推波助瀾。為此,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近日發布聯合聲明,認為餐飲業此舉不合法。 首先,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其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三,違反《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市消協還認為,餐飲企業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實質是迫使消費者接受其提供的高價酒水,以此獲取暴利,是一種不公平交易行為。 聯合聲明指出,有關組織和餐飲企業聯合作出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的規定,涉嫌促成行業壟斷,形成價格聯盟,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 是否自帶酒水,應該由消費者和經營者交易雙方自主決定,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協商。而通過行業聯合或企業間串通單方面作出的不允許自帶酒水的行業規定,是對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設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會促使企業形成行業性壟斷,涉嫌價格聯盟,使消費者無法自主選擇,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聯合聲明說,行業作出的行規,本應以實行行業自律為主,規范本行業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可設定對消費者的不公平規定。如果設定,也是無效的。(《中國質量報》)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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