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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過失標錯價 買主仍須補差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 06:28 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

  2006年10月,李某在一電器城閑逛時,發(fā)現(xiàn)一款自己心儀已久的照相機標價為2380元,而這款相機當時的市場價是3300多元。李某喜出望外,當場掏錢買下這款相機。李某剛出門,電器城店員便追了出來。原來,制作價格標簽的店員看走了眼,將本應為3280元的標簽抄成了2380元。店員說明了情況,要求李某將差價補上,或者,將相機退還。李某堅決不肯。他說:“咱們銀貨兩訖,哪能反悔?你們抄錯了標簽是你們的錯,誰有責任找誰,礙不著我的事。”

  電器城派人到李某家做了幾次工作都不見效,于是將李某告到了北京市房山區(qū)法院,要求李某補足差價900元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因電器城店員過失,導致相機標價與實際價格相差900元,電器城與李某的買賣合同系電器城基于對合同的誤解訂立的,對其利益亦造成了較大的損失,符合重大誤解的要件。故對電器城要求李某補足差價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故此,法院判決李某給付電器城900元差價款。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認識錯誤或欠缺對錯誤的認識,致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于重大誤解,法律賦予了救濟的方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就本案而言,電器城在發(fā)現(xiàn)錯誤后,立即向買方李某說明情況,或補差價,或退貨,但被李某拒絕。電器城因重大誤解而享有撤銷權,其可以要求李某補足差價,也可要求對方退貨。

  法官同時強調(diào),當事人的撤銷權是受一定限制的,以保護善意方的合法利益。即當事人的撤銷權必須通過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才能得以實現(xiàn)。同時,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換言之,若當事人逾期行使撤銷權,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中國質(zhì)量報》)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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