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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不能只選對經營者有利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2:16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王亦君

  “何為國際慣例?目前沒有標準。我們注意到,往往是經營者搜集了一些材料,這些材料對自己有利就冠以國際慣例拿來在國內實行,至于這些國際慣例是否符合國情、是否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都不在他們的考慮之列。”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舉行的“機票超售與乘客利益保護”研討會上,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說。

  此前不久,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全國首例乘客狀告航空公司機票超售構成欺詐”一案(本報曾經報道)。

  今天的研討會上,武高漢介紹說,一些國家的航空公司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調查統計的基礎上制定了機票超售政策。由于預計到一定有持票的消費者上不了飛機,就制定了充分的補償措施,比如補償一張票或者相同的金額。

  他說,歐盟2004年的規定則更加具體:航程在1500公里以下的,可以得到250歐元的補償;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內的,可以獲得400歐元補償;航程超過3500公里,消費者可以得到600歐元的補償。在這種充分的賠償機制的引導下,甚至出現了一些消費者持票不登飛機的現象。

  一些國家的這種做法叫附條件的逾期違約合同,條件至少有兩條,第一條明確告知消費者,你們買了票但是可能登不上飛機,第二條如果登不上飛機將得到充分賠償。

  武高漢認為,此案中的航空公司片面引進機票超售,這樣的國際慣例從道德角度講是不道德不誠信的,從法律角度講是不公平不正義的,經營者的做法屬于欺詐。

  武高漢的觀點得到了北京律協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的贊同。

  邱寶昌表示,套用國際慣例、與國際接軌不應是片面的。航空公司搞超售,不能只考慮到有部分訂座的旅客因故未到,從而謀得利益最大化,還應當考慮到有部分被拒載的旅客的權益如何保障。他說,倘若企業在和國際慣例接軌時只接能給自己帶來好處的部分,而不愿付出相應的代價,這種“與國際慣例接軌”就成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借口,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

  費安玲認為,航空公司超售是一種商業自救行為,但這種行為的存在應當不以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為前提條件。在一些國家確實存在商業自救行為,并且形成了慣例,但是必須注意到,任何慣例如果上升于法律制度角度,一定有形成的過程。不是說我們可以簡單的拿某一個國家的規則就能夠直接稱為我國的規則。

  費安玲上網檢索后發現,航空公司有一些關于機票超售的說法,在國家民航總局的網站上有一些預先說明,對機票超售的后果也有一定救濟,但這種救濟說明存在明顯瑕疵,都是蜻蜓點水,及時告知、準確告示、普遍告示都做得不夠。

  中國民航學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清認為,機票超售對航空公司和旅客都有好處和風險。現在很多情況下,旅客拿票不坐飛機,這樣給航空公司造成的損失怎么辦?從告知角度來講,怎么樣算是盡了告知義務,旅客在買票時一個個確認不是很現實,在機票上把所有的情況都告知也不太現實。

  他說,現在大量的電子票沒有機票單,怎么告知是個問題。希望通過這個案子能給航空公司帶來啟示,也希望通過這個案件來完善現行民航方面的法律法規。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航班超售后對被拒載旅客的補償辦法。實踐中,一些主要航空公司在對航班超售問題進行探索和調查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航班超售處理規定”——除安排食宿外,給旅客支付賠償金。航空公司在支付賠償金后,要求旅客填寫“非自愿棄乘賠償及免責書”,申明把賠償金視為棄乘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一切索賠要求、費用支出及損失的最終解決。

  盡管上述規定在國內航空公司廣泛執行,但由于這僅僅屬于航空公司內部的執行守則,因而不具有公開性和強制性,許多旅客事先也不了解航班超售這一

航空運輸業的普遍做法以及相應的賠償辦法。專家紛紛建議,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證航空公司正常運行,國家應盡快制定或頒布有關航班超售的管理辦法和賠償制度,如此才可能減少因航班超售而造成的法律糾紛。

  本報北京1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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