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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商標遭遇搭便車 法院一審判決“蒙牛酒業”敗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 06:59 中國質量新聞網

  2002年,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牛乳業)注冊的蒙牛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而這一馳名商標卻遭遇到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蒙牛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牛酒業)因在其生產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業”,并故意對外宣稱蒙牛乳業與蒙牛酒業是一家,被蒙牛乳業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告上法庭。2006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蒙牛乳業勝訴,并獲賠經濟損失400萬元。

  原告蒙牛乳業訴稱,蒙牛酒業明知蒙牛品牌已經譽滿全國,為搭便車,惡意申請注冊以“蒙牛”為字號的企業名稱,生產和銷售同樣作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產品。蒙牛酒業幾年來在其生產和銷售的奶酒包裝及廣告宣傳中大肆突出使用“蒙牛酒業”4字,并捏造虛假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原告同時起訴的還有蒙牛酒業特許經銷商之一王某,認為王某自2004年起開始代銷蒙牛酒業生產的昂格麗瑪奶酒,同樣構成侵權。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蒙牛酒業立即停止侵權,停止惡意注冊和使用蒙牛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銷售帶有蒙牛字號的昂格麗瑪奶酒等侵權產品,并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等。

  被告蒙牛酒業辯稱,其在產品上使用“蒙牛酒業”4字是正當權利,并非意圖誤導消費者,沒有惡意傍名牌、搭便車。“蒙牛酒業”是公司的簡稱,如同“海爾電器”、“

大眾汽車”、“燕京啤酒”一樣,早已成為商業習慣。原告于2002年6月便得知其注冊使用了蒙牛字號,但直至2006年4月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

  經銷商王某稱,2004年3月,蒙牛酒業在北京的報紙上發布招商廣告,以為生產牛奶、奶制品和冰淇淋的蒙牛乳業也開始生產“用牛奶做的酒”了。因看好蒙牛這個馳名品牌,于是前往蒙牛酒業北京分公司了解情況,當時公司經理介紹說,蒙牛公司生產牛奶的時候會產生一些奶坯,現在利用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是一種健康的酒,還說蒙牛乳業和蒙牛酒業的老總是哥倆,兩公司是一家子。于是其與蒙牛酒業北京分公司簽訂了經銷合同。

  法院認為,原告在蒙牛酒業注冊取得其企業名稱之前已在先取得了含蒙牛字號的企業名稱專用權和“蒙牛+圖形”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并對蒙牛商標的宣傳在時空范圍和宣傳強勢上足以達到知名的程度。在原告已在先享有企業名稱、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又是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情況下,蒙牛酒業在后注冊含有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文字的企業名稱,已構成與原告“蒙牛+圖形”商標的沖突。蒙牛酒業明知故犯,注冊取得其企業名稱,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與沖突,侵占了原告的商譽,其注冊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同時,蒙牛酒業在其宣傳和經營的奶酒產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業”,故意對外宣稱原告與其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為,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應有的市場利益及商業聲譽造成損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另外,法院認為,經銷商王某作為蒙牛酒業北京分公司的奶酒產品的代理經銷商,實施了銷售涉案奶酒的行為,因蒙牛酒業的上述行為被確立為侵權行為,故其所實施的銷售行為也屬侵權,構成銷售侵犯原告蒙牛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蒙牛酒業在合理清理期滿兩個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在合理清理期滿兩個月后,停止在其提供的商品中標示蒙牛字樣;被告王某停止銷售蒙牛酒業帶有蒙牛字樣的奶酒;蒙牛酒業賠償蒙牛乳業經濟損失400萬元。(《中國質量報》)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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