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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二審過堂 企業裁員規定可能趨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0:49 中國產經新聞
本報記者 欒璐報道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日前獲悉,《勞動合同法》二審稿已于12月24日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提交審議。據該課題組專家、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董保華向媒體介紹,相比今年3月的征求意見稿,二審稿對裁員設置了更加嚴格的限定條件。 根據二審稿規定,企業如果要做經濟裁員,裁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全體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以裁減人員。二審稿還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規定。 而對于企業單方面中止合同的補償金問題,《勞動合同法》二審稿除沿用了中止合同要付賠償金的規定以外,還規定,員工在本企業工作的時間每增加1年,補償金就相應增加10%。 對于此條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人士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是否砍掉部門。砍掉哪個部門,是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但在砍掉部門的同時,也意味著單方面變更或終止勞動合同。因此,企業要按照法定程序,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企業有正當的裁員理由,就要給員工調整崗位,并續簽合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要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據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就補償金的標準問題,各方意見分歧很大。一些外企表現出了罕見的強硬態度和抵制情緒,并宣稱如果中國通過《勞動合同法》,就會從中國撤回其投資。而董保華表示,補償金單純地遞增和遞減,都是欠科學的。他認為,“應該去掉高級經理人的補償金”,以避免社會矛盾的形成。 同時,根據二審稿的規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不得隨便裁減。 此外,為解決失業單位聘用合同人員的權益保護和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問題,《勞動合同法》二審稿擴大了適用范圍,并將事業單位合同納入調整行列之中。根據規定,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建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還了解到,《勞動合同法》二審稿取消了每名被派遣勞動者必須在政府指定賬戶存入不少于5000元備用金的規定,增加規定派遣單位和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一定時限的合同,并不再限定用工單位至少要與勞動者簽訂為期1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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