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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明確口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5:35 杭州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所得計算口徑,以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并強調此舉“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除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所得以外,還應同時按以下規定計算年所得數額: (一)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個人轉讓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 (四)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六)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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