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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業股份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表示三項質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1:33 北京商報
本報曾對流通股東上訴錫業股份(000960),要求其公開收購巨暉礦業的轉讓協議和評估報告一事做了追蹤報道。根據一審判決,錫業股份被判公布上述材料。錫業股份對此已經提出了上訴,在上訴狀中錫業股份表示,一審判決中的案由、披露文件是否為規定的流通股東知情權范圍、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應不應該由人民法院判決等均有不當之處,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而小股民訴訟的代理律師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的張文波也表達了他的看法。 在上訴狀中,錫業股份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并沒有信息披露糾紛案由,一審判決書案由錯誤。但張文波認為,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只是一個試行規定,還有不完整的地方。 同時,錫業股份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知情權為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而《公司法》175條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判決要求公開的轉讓協議和評估報告不在此列。 但張文波表示,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不僅在公司法,也在證券法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中有規定,應當綜合進行理解。《公司法》175條是針對所有公司的,但錫業股份是深交所上市公司,需要遵守關于上市公司“信息公開和財務公開”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也并非只是指《公司法》175條提到的那些,否則上市公司常公布的除那些之外的財務會計報告就沒有必要了。 對于一審判決,錫業股份提到另一個反駁是根據《證券法》,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應該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不應由法院判決認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若以虛假陳述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應該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為立案受理依據,而“有關機關”并不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 但是,張文波認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互獨立,不承擔其中一類責任,不代表就不承擔另一類責任,也就是說不管云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不影響其民事責任。而最高法院曾經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做出特別規定,即以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置條件,但本案不涉及到賠償問題,不屬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指定的適用對象。 陳潔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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