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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服務貿易方面的承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23:11  新浪財經

  5、關于服務貿易方面的承諾

  5.1 透明度要求

  中國將公布負責授權、批準或管理每一服務部門活動的主管機關清單,包括由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授權的組織。將自加入時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所有的營業許可程序和條件。

  5.2 許可程序和條件

  中國承諾許可程序和條件不構成市場準入的壁壘,且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對于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服務,中國將保證:

  (A)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在生效前公布;

  (B)在公布的內容中,列明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中所有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的合理時限;

  (C)申請人不經單獨邀請即可申請許可;

  (D)收取的任何費用(不包括通過拍賣或投標過程所確定的費用)將與處理申請所需行政費用相當;

  (E)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將根據中國國內法律和法規通知申請者其申請是否完備,如申請不完備,則應明確完備申請所需的額外信息,并給予改正不足的機會;

  (F)對所有申請將迅速作出決定;

  (G)如申請被終止或被拒絕,則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被終止或被拒絕的原因。申請人將有可能自行決定重新提交新的申請;

  (H)如申請獲得批準,則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獲得批準的申請人在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公司注冊后即可開始其商業經營。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法規要求,并依照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注冊將在遞交完備文件后的2個月內完成;

  (I)如中國要求向專業人員發放許可須進行考試,則此類考試將確定在合理的時間間隔進行。

  對于中國承諾準入的服務部門,相關管理機關將獨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務提供者,且不對其負責,但速遞和鐵路運輸服務除外。對于這些例外的部門,中國將遵守《WTO協定》和議定書的其他規定。

  5.3 合資伙伴的選擇

  外商可以與自己選擇的任何中國企業進行合營,包括合資企業經營行業以外的中國企業,只要該中國合資伙伴是在中國合法設立的。

  5.4 股權的調整

  已設立的合資企業的中外合資伙伴可以討論修改他們各自在合資企業中的參股水平,并在雙方達成協議且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情況下,實施該項修改,但要符合中國在服務貿易減讓表中的相關股權承諾。

  5.5 服務貿易減讓表

  服務貿易減讓表包括水平承諾(涵蓋服務貿易所有部門的普遍承諾)和具體服務部門的承諾兩大部分。

  關于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附屬企業或分支機構(商業存在)

  服務貿易減讓表的水平承諾就以下措施作出了具體承諾,各具體服務部門另有其他限制:

  (A)企業或機構的形式

  外商可在中國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其中合資企業包括股權式合資企業和契約式合資企業。股權式合資企業中的外資比例不得少于該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入世后對于各合同協議或股權協議,設立或批準現有外商從事經營或提供服務的許可中所列所有權、經營和活動范圍的條件,將不會比中國加入WTO之日時有更大的限制。

  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企業的代表處,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但外國律師事務所、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事務所、管理咨詢事務所除外。

  由于有關外國企業分支機構的法律和法規正在制定中,因此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不作承諾,除非在具體服務部門中另有標明。

  (B)土地使用政策

  土地歸國家所有。企業和個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長期限限制:

  居住目的為70年;

  工業目的為50年;

  教育、科學、文化、公共衛生和體育目的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目的為40年;

  綜合利用或其他目的為50年。

  關于外國服務者個人到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

  減讓表的水平承諾就與以下類別的自然人入境和臨時居留有關的措施作出了承諾,其他未作承諾。此外,在醫療服務、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教育服務、口譯與筆譯服務等具體的服務部門也有相關承諾。

  對于在中國領土內已設立代表處、分公司或子公司的WTO成員的公司的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和專家等高級雇員,作為公司內部的調任人員臨時調動,允許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對于被在中國領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雇用從事商業活動的WTO成員的公司的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和專家等高級雇員,按有關合同條款規定給予其長期居留許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時間短者為準。

  服務銷售人員,即不在中國領土內常駐、不從中國境內的來源獲得報酬、從事與代表一服務提供商有關的活動、以就銷售該提供商的服務進行談判的人員,如果此類銷售不向公眾直接進行,而且該銷售人員不從事該項服務的供應,則該銷售人員的入境期限為90天。

  關于從境外向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跨境交付)

  在減讓表的水平承諾部分未作規定。

  在具體的服務部門中:廣告服務、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內水運輸、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有限制;傭金代理和批發服務、零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不包括咨詢)、部分保險服務、部分銀行及金融服務、部分證券服務、部分海運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不作承諾;其他大多數服務沒有限制。

  關于中國的消費者或企業在境外使用服務(境外消費)

  在減讓表的水平承諾部分未作規定。

  在具體的服務部門中,廣告服務有限制,保險經紀不作承諾,其他服務沒有限制。

  5.6 法律服務

  在中國只能設立代表處

  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處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一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在華設立一個代表處,該數量限制在"入世"后一年內取消。

  代表處的業務范圍

  代表處不得從事中國法律事務或聘請中國注冊律師,可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就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地區)的法律,以及就國際公約和慣例提供咨詢;

  應客戶或中國法律事務所的委托,處理允許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地區)的法律事務;

  代表外國客戶,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處理中國法律事務;

  與中國律師事務所訂立長期委托合同,建立緊密工作關系;

  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

  地域限制

  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海口、大連、青島、寧波、煙臺、天津、蘇州、廈門、珠海、杭州、福州、武漢、成都、沈陽和昆明開展服務。

  該地域限制在入世后一年內取消。

  對律師的要求

  外國律師事務所的代表應為執業律師,并且為一WTO成員的律師協會或律師公會的會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應為一WTO成員的律師事務所的合資伙伴或相同職位人員(如一有限責任公司律師事務所的成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3年。所有代表在華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于6個月。

  5.7 會計、審計和薄記服務(會計師事務所)

  在中國只允許中國主管機關發出執照的注冊會計師設立合伙或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但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不僅限于中國主管機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

  允許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結成聯合所,并與其在其他WTO成員中的聯合所訂立合作合同。

  提供稅務及管理顧問服務的事務所不受稅收服務和管理咨詢服務只允許設立合資形式的限制。

  外國人若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可享受國民待遇,即可以設立合伙制或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

  5.8 稅收服務

  目前,在中國只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方擁有多數股權;于入世后6年內取消限制,外國公司將被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子公司。

  5.9 建筑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城市規化服務

  外國公司如欲提供跨境服務,必須通過與中國專業團體合作進行,但方案設計除外。

  目前,在中國只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方擁有多數股權;入世后5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應為在其本國從事建筑、工程、城市規劃服務的注冊建筑師、工程師或企業。

  注:上述城市規劃服務不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服務。

  5.10 醫療及牙醫服務的承諾

  允許外方與中國合資伙伴一起設立合資醫院或診所,但按中國需要實行數量限制,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合資醫院和診所的大多數醫生及醫務人員應具有中國國籍。

  關于外國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除服務貿易水平承諾允許的措施外,持有其本國頒發的專業證書的外國醫生獲得衛生部發出的執照后,可在中國提供短期醫療服務,服務期限為6個月,并可延長至1年。

  5.11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該項服務包括三種,分別是:A.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咨詢服務;B. 軟件實施服務;C. 數據處理服務。其中,軟件實施服務包括:系統和軟件咨詢服務、系統分析服務、編程服務、系統維護服務。數據處理服務包括:輸入準備服務、數據處理和制表服務、分時服務。

  對于軟件實施服務、數據處理服務之輸入準備服務,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但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其他服務無此限制。

  關于外國個人到中國境內從事服務(自然人流動),除服務貿易水平承諾規定的條件外,個人必須為注冊工程師,或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并在該領域有3年工作經驗。

  5.12 房地產服務的承諾

  對提供買賣或租賃房地產服務,在中國設立企業或機構沒有限制,但高標準房地產項目(如公寓、寫字樓,但不包括豪華飯店)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是指單位建設成本高出同一城市平均單位建設成本2倍的項目。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在中國只限于建立合資企業,但允許外方擁有多數股權。

  5.13 其他商業服務

  廣告服務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而且外資股份不超過49%。在中國入世后2年內,將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份,在入世4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子公司。

  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費的廣告服務只能通過在中國注冊的、有權提供外國廣告服務的廣告代理。

  管理咨詢服務

  在中國只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外資可擁有多數股權。在中國入世后6年內取消限制,將允許外國公司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技術測試、分析服務和貨物檢驗(不包括法定檢驗服務)

  允許已在本國從事檢驗服務3年以上的外商設立合資技術測試、分析和貨物檢驗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35萬美元。

  中國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方在合資企業持有多數股權,在入世后4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與農業、林業、狩獵和漁業有關的服務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相關科學技術咨詢服務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近海石油服務

  該項服務包括地質、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學勘探服務、地下勘測服務。

  外方只能與中國合資伙伴合作開采石油。

  陸上石油服務

  外商只能與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GNPC)合作,在經中國政府批準的指定區域內開采石油。

  為執行石油合同,外商應在中國領土內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處,并依法完成注冊手續。所述機構的設立地點應通過與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協商確定。

  外商應在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領土內從事外匯業務的銀行開設銀行帳戶。

  外商應準確并迅速地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提供關于石油經營的報告,并應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提交與石油經營有關的所有數據和樣品以及各種技術、經濟、會計和管理報告。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應對在實施石油經營過程中獲得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及其他原始信息擁有所有權。

  外商的投資應以美元或其他硬通貨支付。

  攝影服務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包裝服務

  允許外商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入世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3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子公司。

  會議服務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翻譯服務(包括筆譯和口譯)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維修服務、辦公機械和設備(包括計算機)維修服務、租賃服務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入世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入世后3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租賃服務提供商的全球資產應達到500萬美元。

  5.14 通信服務(不包括現由中國郵政部門專營的服務)

  速遞服務

  加入時,允許外商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但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加入后1年內,將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4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子公司。

  增值電信服務

  該項服務包括如下類別: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電子數據交換、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檢索)編碼和規程轉換、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交易處理)。

  允許外商在上海、廣州和北京設立合資增值電信企業,并在這些城市內提供服務,無數量限制。合資企業中的外資不得超過30%。

  在入世后1年內,地域擴大至包括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沈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和武漢,但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入世后2年內,將取消地域限制,但外資持股不得超過50%。

  基礎電信服務(傳呼服務)

  入世時允許外商在上海、廣州和北京設立合資企業,并在這些城市內及其之間提供服務,無數量限制,但合資企業中的外資不得超過30%。

  于入世后1年內,地域擴大至包括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沈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和武漢市內及這些城市之間的服務,但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于入世后2年內,將取消地域限制,外資持股不得超過50%。

  移動話音及數據服務

  加入時,允許外商在上海、廣州、北京設立外方持股比例不超過25%的合資企業,在這些城市內及三者之間提供服務,無數量限制。

  于入世后1年內,擴展至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沈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和武漢市內及這些城市之間的服務。外資持股可增至35%。

  于入世后3年內,外資持股可增至49%。

  于入世后5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國內及國際服務

  國內業務包括:語音服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傳真服務、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

  國際業務包括:語音服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傳真服務、國際閉合用戶群話語音和數據服務(允許使用專線電路租用服務)。

  于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商在上海、廣州、北京設立外方持股比例不超過25%的合資企業,并在這些城市內和三者之間提供服務。

  于入世后5年內,地域擴展至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沈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和武漢市內及這些城市之間,外資持股比例可增至35%。

  于入世后6年內,取消地域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可增至49%。

  5.15 視聽服務的承諾

  電影:自加入時起,允許以利潤分成的形式每年進口20部外國電影用于影院放映。

  音像制品:在不損害中國審查音像制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在中國設立合作企業,從事音像制品的分銷(不包括電影)。

  電影院:加入時起,允許外商建設和/或改造電影院,但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5.16 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的承諾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入世后3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但只能承攬下列4種類型的建筑項目:

  全部由外國投資或贈款資助的建設項目;

  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外資等于或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如果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中外聯合建筑項目;

  由中國投資、但中國建筑企業難以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政府批準,可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國民待遇方面,對現行合資建筑企業注冊資本的要求與國內企業的要求略有不同,而且合資建筑企業有承攬外資建設項目的義務。此項限制在入世后3年內取消。其他方面享有和中國建筑企業同等的待遇。

  5.17 分銷服務

  傭金代理服務、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入世后1年內,外商在中國可設立合資企業,從事所有的進口和國內產品的傭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但下列產品除外:圖書、報紙、雜志、藥品、農藥和農膜、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入世后3年內可分銷圖書、報紙、雜志、藥品、農藥和農膜,在入世后5年內,可從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銷。

  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取消地域限制和數量限制。

  入世后3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數量限制和股比限制,但對于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加入后5年內取消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可分銷其在中國制造的產品及提供全面的相關附屬服務,包括售后服務。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允許外商在5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和6個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服務。在北京、上海允許各設立不超過4家合資企業;在其他城市,允許各設立不超過2家合資企業。在北京設立的4家合資企業中的2家可在市內開設分店。

  自入世時起,鄭州、武漢立即向合資零售企業開放。

  于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資持有多數股權。將向合資企業開放所有省會城市及重慶和寧波。

  允許外國服務商從事除下列產品以外的所有產品的零售,入世后1年內,可零售圖書、報紙、雜志;入世后3年內,可零售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入世后5年內,可零售化肥。

  在加入后3年內取消所有地域,數量,股比限制。以下除外:

  (A)化肥的零售在加入后5年內取消限制;

  (B)分店在30家以上,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同種類和品牌商品的連鎖店,如銷售任何上述產品和中國保留由國營貿易企業進出口的產品,則不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銷售汽車則在入世5年后取消股比限制。

  特許經營、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

  于入世后3年內,取消設立企業或機構的限制。

  中國將與WTO成員進行磋商并制定關于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

  5.18 教育服務

  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包括英語語言培訓等),但不包括國家義務教育,也不包括特殊教育,如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

  允許中外合作辦學,外資可擁有多數股權。

  外國個人到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除服務貿易水平承諾允許的入境和居留措施以外,外國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受中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邀請或雇傭,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務。但外方教育提供者需具有如下資格: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具有相應的專業職稱或證書,具有兩年專業工作經驗。

  5.19 環境服務

  包括排污服務、固體廢物處理服務、廢氣清理服務、降低噪音服務,但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只允許外商設立合資企業從事環境服務,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5.20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

  外商可以合資企業形式在中國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和餐館設施,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中國加入后4年內,取消限制,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年內,取消限制,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關于外國個人到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除服務貿易水平承諾的內容外,還允許與在中國的合資飯店和餐館簽訂合同的外國經理、專家包括廚師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提供服務。

  5.21 旅行社和旅游經營者

  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商可自加入時起以合資旅行社和旅游經營者的形式在中國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區和北京、上海、廣州和西安提供服務:

  (A)旅行社和旅游經營者主要從事旅游業務;

  (B)年全球年收入超過4000萬美元。

  合資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400萬元人民幣。加入后3年內,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50萬人民幣。加入后3年內,將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6年內,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并取消地域限制。加入后6年內,取消對合資旅行社/旅游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且對于外資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注冊資本要求將與國內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要求相同。

  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業務范圍包括:

  (A)向外國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國的交通和飯店經營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飯店住宿服務;

  (B)向國內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國的交通和飯店經營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飯店住宿服務;

  (C)在中國境內為中外旅游者提供導游;

  (D)在中國境內的旅行支票兌現業務。

  5.22 運輸服務

  海運服務,包括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允許外商設立合資船運公司經營懸掛中國國旗的船隊,外資不得超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49%;合資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應由中方任命。對于提供國際海運服務的其他商業存在形式不作承諾。

  國際海運提供商可獲得以下港口服務:領航、拖帶和牽引輔助、物資供應、供油和供水、垃圾收集和壓艙廢物處理、駐港船長服務、助航設備、船舶運營所必需的岸基運營服務(包括通信、水、電供應)、緊急修理設施、錨地、泊位和靠泊服務。

  輔助服務,包括海運理貨服務、海運報關服務、集裝箱堆場服務和海運代理服務

  除海運代理服務的跨境交付沒有限制外,中國對其他服務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外商在中國境內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但海運代理合資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

  內水運輸(貨運)

  內水運輸(貨運)服務的跨境交付只限于在對外國船舶開放的港口從事的國際運輸服務。

  中國對于外商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或機構不作承諾。

  航空運輸服務(航空器的維修服務)

  中國對于航空器維修服務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允許外商在中國設立合資航空器維修企業,且中方應控股或處于支配地位。設立合資企業的營業許可需進行經營需求測試。

  鐵路運輸服務(鐵路貨運)、公路運輸服務(卡車和汽車貨運)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

  對于公路運輸,中國加入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3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對于鐵路運輸,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6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倉儲服務

  中國對于倉儲服務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中國加入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3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不包括貨檢服務)

  自加入時起,允許有至少連續3年經驗的外國貨運代理在中國設立合資貨運代理企業,外資股比不超過50%;加入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4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外國貨運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資企業經營5年后,可設立第二家合資企業,加入后2年內,這一要求將減至2年。

  合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美元。加入后4年內,在這方面將給予國民待遇。在中國經營1年以后,合資企業在雙方注冊資本均已到位后,可設立分支機構。每設立一分支機構,合資企業原注冊資本應增加12萬美元。中國加入后2年內,這一額外注冊資本要求將在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

  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

  外國企業可從境外向中國消費者提供如下服務(跨境交付):

  (A)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若與中國航空企業和中國計算機訂座系統訂立協議,則可與中國計算機訂座連接,向中國空運企業和中國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務。

  (B)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可向有權從事經營的外國空運企業在中國通航城市設立的代表處或營業所提供服務。

  (C)中國空運企業和外國空運企業的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須經中國民航總局批準。

  中國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企業或機構不作承諾。

  5.23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包括壽險、健康險、養老金/年金險、非壽險、再保險和保險附屬服務)

  下列服務可以跨境交付

  再保險;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中國對其他服務不作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諾。

  外商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企業的形式和外資股比限制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合資企業,外資可占 51%。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取消企業形式限制。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壽險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可占50%,并可自行選擇合資伙伴。

  對于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運輸保險和再保險經紀,自入世時起,允許設立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合資企業;入世后3年內,外資股比增至51%,入世后5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對于其他經紀服務,中國不作承諾。

  將允許保險公司隨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設立內部分支機構。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地域范圍限制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壽險和非壽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務。

  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壽險、非壽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在下列城市提供服務: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

  入世后3年內,將取消地域限制。

  外國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無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大型商業保險,向境外企業提供保險,并向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財產險、相關責任險和信用險。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國內客戶提供全部非壽險服務。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險服務;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人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外資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服務,無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許可條件

  自入世時起,許可的發放將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如下:

  a)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

  b)應連續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c)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億美元,但保險經紀公司除外。

  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資產應超過5億美元;入世后1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4億美元;入世后2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3億美元;入世后4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國民待遇限制

  外國保險機構不得從事法定保險業務。

  自入世時起,外國保險機構要就非壽險、個人事故和健康險的基本風險的所有業務向一家指定的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20%的分保;入世后1年,分保比例為15%;入世后2年,分保比例為10%;入世后3年,分保比例為5%;入世后4年,不要求任何強制分保。

  5.24 銀行服務

  服務內容包括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支付存款;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金融租賃;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擔保和承諾;自營或代客外匯交易。

  跨境交付

  下列服務可以跨境交付: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相關軟件;就協議所列各項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項目提供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金融服務,包括信用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組合的研究和咨詢、收購咨詢、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中國對其他服務內容不作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諾。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

  外匯業務:入世時取消限制。

  人民幣業務:

  入世時,開放深圳、上海、大連、天津;

  入世后1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

  入世后2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重慶;

  入世后3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

  入世后4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西安;

  入世后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的客戶對象限制

  外匯業務,入世時取消客戶對象限制。

  人民幣業務,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對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入世后5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對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辦理異地業務。

  在中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

  入世時,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準標準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包括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后5年內,取消現存的限制所有權、經營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包括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總資產要求

  (A)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銀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需達到規定的總資產要求為:提出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

  (B)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需達到規定的總資產要求為:提出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

  外國金融機構從事本幣業務的資格:在中國營業3年,且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

  外國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企業或代表處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沒有限制。

  國民待遇限制

  除關于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準的限制或需要。

  5.25 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和保險)

  服務內容包括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相關軟件;就協議所列各項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活動提供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金融服務,包括信用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資產組合的研究和咨詢、收購咨詢、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中國對外國機構在中國設立企業或機構沒有限制,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準標準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并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5.26 證券服務

  跨境交付

  外國證券機構可不通過中國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在中國設立企業或機構的限制

  自加入時起,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的代表處可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最多可達33%;入世后3年內,外資增至49%。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最多可達33%,合資公司可直接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

  中國金融服務部門對合資公司的批準標準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中國對于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設立其他形式的企業或機構不作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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