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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方面的承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23:02 新浪財經

  3、關于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方面的承諾

  3.1 貿易權(進出口經營權)

  逐步放開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在3年內取消貿易權的審批制

  中國將在入世后3年內取消貿易權審批制。在加入后3年過渡期內,所有企業將有權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進口所有貨物(議定書附件2A所列供繼續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除外)。但是,此種權利不包括在國內市場的分銷權。提供分銷服務將依照中國服務貿易項下的減讓表進行。

  (A)自加入時起,將取消中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獲得或維持進出口權的標準的任何當地成分、出口實績、 貿易平衡、外匯平衡和以往表現要求,如在進出口方面的表現。

  (B)對于全資中資企業,將降低獲得進出口權的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第一年降至500萬元人民幣,第二年降至300萬元人民幣,第三年降至100萬元人民幣,并將在3年過渡期結束時取消審批制。

  (C)在過渡期內,將逐步放開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權的獲得和范圍。此類企業將根據以下的時間表被給予新的或額外的進出口權,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資占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將被給予完全的進出口權,自加入后2年起,外資占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將被給予完全的進出口權。

  (D)在加入后3年內,將給予所有在中國的企業進出口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單獨的實體,也不需要獲得包含分銷在內的新的營業執照。

  在進出口權方面提供國民待遇

  在進出口權方面,除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將給予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和企業,不低于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

  獲得進出口權的任何要求僅為通關和財政目的,將不構成貿易壁壘。擁有進出口權的外國企業和個人需要遵守所有與WTO相一致的有關進出口的要求,如與進口許可、技術性貿易壁壘和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有關的要求,但將不適用與最低資本金和以往表現有關的要求。

  對于所有進出口貨物,將在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觸最終用戶方面,給予國民待遇。

  逐步放開指定經營產品的進口權

  中國對天然橡膠、木材、膠合板、羊毛、晴綸、鋼材實行指定公司經營,對于指定經營的產品,在3年的過渡期內,每年調整和擴大指定經營制度下的企業清單,并最后取消指定經營制度。在3年期末,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及所有外國企業和個人將被允許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進口和出口此類貨物。

  中國將取消將貿易量作為獲得這些產品貿易權的一項標準,降低最低資本金要求,并將指定經營企業的范圍擴大到在生產最終貨物過程中使用此類貨物的企業和在中國分銷此類貨物的企業。在過渡期內,指定經營制度下的任何企業資格標準不對進出口構成數量限制。

  國營貿易產品

  中國保留原油、成品油、化肥、糧食、棉花、食糖、植物油和煙草(議定書附件2A)等8大類商品的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權利,只限于有限數量的國營貿易公司經營。同時允許一定比例的進口由非國營貿易公司經營。另外,植物油(豆油、棕櫚油和菜籽油)的國營貿易管理在2006年1月1日取消。

  對于保留由國營貿易公司進口的貨物,非國營貿易企業,包括私營企業,仍被允許進口供生產自用的此類貨物,并對此類進口給予國民待遇。

  分配給非國營貿易公司的原油和成品油的進口部分,如未用完,則可轉至下一年。此外,中國將每季度公布非國營貿易公司提出的進口要求及所發放的許可證,并應請求提供與此類貿易公司有關的信息。

  中國還保留對茶、大米、玉米大豆、鎢及鎢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絲、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權利。對于絲綢,將逐步取消國營貿易,最終將完全取消廢絲(未梳廢絲除外)和非供零售用絲紗線(絹紡紗線除外)的國營貿易,并不遲于2005年1月1日給予所有個人和企業從事此類產品貿易的權利。在實施這一權利之前,不采用使絲綢供應的現有體制更具限制性的任何變更。成員方獲得紡織品原材料供應的條件將不低于國內用戶的條件,并保證現有安排下所享受的獲得原材料供應的條件在中國加入后不受到不利影響。

  3.2 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

  海關關稅減讓承諾

  中國與其他成員就農產品和工業品的關稅所做的減讓承諾包含在貨物貿易減讓表中(議定書附件8)。

  根據減讓表的規定,中國關稅總水平將由現在的14%降到2005年的約10%,其中工業品將由13%降至約9.3%,農產品將由19.9% 降至約15.5%。農產品的關稅減讓承諾實施到2004年結束,98%的工業品關稅減讓則將到2005年結束,但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的關稅將到2006年7月1日分別降至25%和10%(平均水平),部分化工品的關稅減讓則將到2008年結束。

  對于木材和紙制品,將對所有進口木材和紙制品適用相同的關稅,包括優惠計劃、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下適用的稅率。

  對于汽車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未設立關稅稅號。如中國設立此類稅號,則關稅將不超過10%。

  中國自加入時起同時加入《信息技術協定》("ITA"),并將在2005年前取消中國減讓表所列所有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此外,自加入時起,取消ITA產品的所有其他稅費。

  關稅減免的最惠國待遇

  自加入時起,采取和適用減免稅時實施最惠國待遇。

  海關規費和費用

  中國承諾遵守GATT1994關于海關規費和費用的規定。

  注:關于規費和進出口手續,GATT1994規定,在有關進出口方面所實施的規費、費用的數量和種類有必要予以減少;進出口手續及其費用,應降低到最低限度;規定的進出口單證應當減少和簡化;對進出口及與進出口有關的除進出口關稅和國內稅以外的任何種類的規費和費用,不應成為對國產品的一種間接保護,也不應成為為了財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種進口稅或出口稅。

  國內稅費

  中國保證國家主管機關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或管理的,與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及其實施符合GATT1994的規定。

  注:GATT1994的有關規定包括:在對進口或出口產品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征收的方法方面、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和在有關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所適用的法令法規方面,成員方給予任何其它國家的貿易優惠,必須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它成員方;在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和在有關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所適用的法令法規方面,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低于給予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等。

  取消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議定書附件6(實行出口稅的產品)中有明確規定,或按照GATT1994關于規費和輸出入手續的規定使用。議定書附件6列明的產品有:鰻魚苗、鉛、鋅、錫、銻、錳鐵、鉻鐵、銅、鎳、鋁等共84個稅號的產品。

  在進行邊境稅的調整方面,對于外國個人、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自加入時起給予不低于其他個人和企業的待遇。

  3.3 原產地規則

  自加入之日起,保證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其他措施,及其實施完全符合WTO《原產地規則協定》,并將以完全符合該協定的方式實施此類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到加入之日,中國將建立滿足《原產地規則協定》原產地資格評定的機制,該機制要求,主管機構應請求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原產地進行評定,應在接到原產地評定要求之日起的150天內盡早公布對有關產品原產地的評定意見,并列出據以作出該項評定的條件。

  中國將不把原產地規則用作直接或間接實現貿易目標的工具,使原產地規則同等用于所有用途。

  3.4 進口關稅配額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產品

  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對包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櫚油、菜子油、羊毛等農產品和化肥、毛條等工業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以1995年至1997年作為基期計算關稅配額量。關稅配額量、配額內外稅率、非國營貿易比例和實施期等將依照中國貨物貿易減讓表中所列的規定實施。

  加入時關稅配額的減讓

  自加入時起,即取消一些農產品的關稅配額,實行單一關稅,有關的產品包括大麥、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油、玉米油和棉籽油。以關稅配額取代對食糖、棉花和3種化肥(磷酸氫二銨、三元復合肥和尿素)實行的配額。

  公平、統一分配關稅配額

  自加入時起,保證在透明、可預測、統一、公平和非歧視的基礎上管理關稅配額,使用能夠提供有效進口機會的明確規定的時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費者喜好和最終用戶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種關稅配額的足額使用。

  實行統一的關稅配額國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不能制定單獨的程序。關于所有對最終用戶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的決定將單獨由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作出。地方各級機關的作用僅限于純粹的管理業務,如接收最終用戶的申請,將申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接收問詢并將其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就中央主管機關所作關于分配和再分配的決定進行報告,并應請求提供此類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檢查申請中的信息,以核對信息是否符合公布的標準;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中的任何不足之處;并向申請者提供消除其申請中不足之處的機會。待中央主管機關就向最終用戶進行配額分配作出決定后,地方各級機關將按此發放關稅配額證明。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國營貿易產品和指定經營產品

  對于議定書附件2(國營貿易產品和指定經營產品)所列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中國將適用減讓表中與關稅配額管理有關的規定和議定書中有關的承諾,包括對非國營貿易企業給予貿易權以進口供此類企業進口的關稅配額分配量。

  對于指定經營產品中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產品,中國將履行逐步取消指定經營的承諾,獲得進口權的其他企業不會在關稅配額分配過程中受到不利影響。

  對于國營貿易產品中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產品,也留出一部分的關稅配額量供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并且擁有一般進出口權的任何企業均被允許按照配額外稅率進口此類貨物。

  對于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將不再要求單獨的進口許可證批準,而在配額分配過程中,將提供任何必要的進口許可證。

  3.5 非關稅措施(進口許可、進口配額和進口招標)

  非關稅措施取消時間表

  中國將按照議定書附件3(非關稅措施取消時間表),最遲于2005年1月1日取消現行的對400多個稅號商品所實施的非關稅措施,包括配額、許可證和特定招標等措施,涉及產品包括汽車、機電產品、天然橡膠、彩色感光材料等。在此期間,相關產品的配額將享有一定的增長率。

  在附件3中所列過渡期內,對該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護在規模、范圍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擴大,且不得實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協定》的規定。

  實施非關稅措施的范圍

  目前按HS(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度)類別列入議定書附件3的產品是到加入之日為止在過渡期內實行配額、許可證和此類招標要求管理的唯一產品組。

  只有附件3所列機電產品實行特定招標管理,將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9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1993年10月7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號令頒布)的第三章進行管理。

  中國將不采用、不重新采用或實施除議定書附件3所列措施以外的非關稅措施,除非根據《WTO協定》條款被證明為合理的。

  地方各級主管機關無權制定非關稅措施

  只有中央政府可以發布關于非關稅措施的法規,且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獲得中央政府授權的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或執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無權制定非關稅措施。

  申請配額分配和許可證的資格

  對于議定書附件3所列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任何在配額年度擁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包括擁有某一類配額產品的進口權或生產所需貨物的進口權的企業,均可申請配額和許可證以進口這些產品。

  對于外國個人、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進出口許可證和配額分配方面,給予不低于給予其他個人和企業的待遇。

  對于實行自動進口許可制度的產品,自加入時起,在任何情況下對進口申請一律予以批準,不對進口貨物產生限制;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請者均有資格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證;主管部門在收到自動許可申請后,將迅速批準。

  配額持有者獲得進口許可證的程序

  對于議定書附件3中所列產品,中國的配額分配和許可制度將保證獲得配額的企業也可獲得任何必需的進口許可證。

  配額申請者只需提交在一個級別的(中央或地方各級) 一個機關批準。有關機關隨后將根據配額分配發放進口許可證,大多數情況為提出許可證請求后的3個工作日,在例外情況下,最長可達10個工作日。

  許可證針對配額的全部數量發放,在發放的日歷年內有效。該許可證可應請求延期一次,最長達3個月,只要有關請求在現行配額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在延期許可證下發生的進口將從進行分配年度的相關配額量中扣除。

  分配配額的標準和程序

  中國將于申請期開始前至少21天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發放配額分配量和許可證的相關機關、配額量,包括附件3規定的配額增長、每一配額涵蓋的所有產品的8位稅號和完整描述、申請配額分配和許可證的程序,包括申請期開始和結束的日期以及任何其他相關程序或標準等。該申請期為8月1日~31日。配額和許可證在不遲于該申請期結束后60天分配給申請者。

  將依照以下標準和程序分配配額,這些標準和程序將提前公布。在適用這些標準時,中國將考慮允許來自WTO成員的生產者公平參與的需要,并考慮最大限度地擴大配額足額使用潛力的需要。

  (A)

  (a)如相關配額量超過配額分配申請的總量,則所有申請將均獲批準。

  (b)在其他情況下,分配的標準為申請者的歷史實績(如相關)。對于可獲數據的中國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進口量低于相關配額75%的情況,需要考慮其他標準,特別是以下標準:

  就中間產品和原材料而言,生產或加工能力;

  就制成品或用于批發或零售分銷的產品而言,在生產、進口、銷售或在國際市場中提供服務的經驗和能力。

  (B)

  (a)對于可獲數據的中國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進口量超過相關配額量75%的情況,以前未予分配配額的申請者將被分配第一年配額總量的10%和隨后任何一年任何配額增長的絕大部分。

  (b)在其他情況下:

  第一年中,配額總量的25%將分配給以往未予分配配額的申請者;但是在中國加入前一年進口該配額下相關產品的申請者所獲得的配額分配絕對量將不減少。

  第二年中,對于配額增長量及等于前一年未足額使用的任何配額的數量,中國將優先考慮外資股比等于或低于50%的企業提出的請求。

  第三年和第四年中(如相關),對于配額增長量及等于前一年未足額使用的任何配額的數量,中國將優先考慮外資股比超過50%的企業提出的請求。

  (C)在所有情況下,對于最初獲得配額分配量并充分使用其配額分配量或就此訂立合同的配額持有者,如提出申請,其在下一年獲得的配額量將不低于前一年進口的數量。未能全部進口配額分配量的配額持有者在下一年獲得的配額分配量將按比例削減,除非該數量在9月1日前交還并供再分配。

  配額的使用與再分配

  配額持有者自行決定所有貿易的商業條款,包括產品規格、產品組合、定價和包裝,只要該產品屬于相關配額類別。

  分配量對議定書附件3所列同一配額管理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有效。分配量在自配額進口期開始起的一日歷年內有效。但是,如一配額持有者在9月1日前尚未就分配給其的總量訂立進口合同,則該持有者應立即將配額分配中的未使用部分交還給相關主管機關,如仍有未獲滿足的請求,則有關主管機關應立即進行再分配,或者在其他情況下,在收到分配申請10天內進行再分配。

  有關機構在匯總配額持有者交還的任何未使用配額后,公布關于可獲得額外配額的通知。再分配配額下進口的貨物的許可證可以請求延期一次,最長達3個月,只要有關請求在現行配額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延期的許可證下發生的進口將從進行再分配年度的相關配額量中扣除。

  3.6 海關估價

  中國已停止使用并將不再重新使用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格作為確定完稅價格的手段。

  中國將全面實施《海關估價協定》的估價方法。

  注:《海關估價協定》規定的估價方法為:在最大限度內以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貨物完稅價格,在無法適用這種方法的前提下,可使用其他5種方法,即,以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倒扣價格、推算價格、其他合理的方法來確定貨物的完稅價格。并且6種估價方法應嚴格按順序實施,只有在前一種估價方法無法確定完稅價格的情況下,才可采用后一種估價方法。

  對于以價值表示的配額量,中國將根據提單所列到岸價價值確定任何裝運貨物的價值。

  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加入之日起2年,實施WTO海關估價委員會通過的《關于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利息費用處理的決定》和《關于對記錄數據處理設備用軟件的承載介質進行估價的決定》(G/VAL/5)中的規定。

  3.7 進出口許可程序

  在官方刊物外經貿部《文告》上公布所有負責進口授權或批準的企業清單及其變更情況。

  定期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下列內容:

  按產品排列的所有負責授權或批準進出口的組織的清單,包括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組織,無論是通過發放許可證還是其他批準;

  獲得此類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的程序和標準,以及決定是否發放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的條件;

  按稅號排列的實行招標要求管理的全部產品清單,包括關于實行此類招標要求管理產品的信息及任何變更;

  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所有貨物和技術的清單;這些貨物也應通知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

  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清單的任何變更。

  發放的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至少應為6個月,除非例外情況使此點無法做到。

  3.8 進口產品裝運前檢驗

  中國將遵守《裝運前檢驗協定》,將管理現有商貿檢驗機構,允許符合資格的機構按照政府授權或商業合同的約定從事裝運前檢驗。

  自加入時起,與包括私營機構在內的裝運前檢驗機構進行的裝運前檢驗有關的任何法律和法規將與有關WTO協定相一致,特別是《裝運前檢驗協定》和《海關估價協定》。

  與裝運前檢驗有關的任何收費將與所提供的服務相當,并符合GATT1994關于進出口規費與費用的規定。

  3.9 對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規則

  在加入前修改相關的法律和程序,使中國的反傾銷反補貼規則與WTO一致。

  中國根據加入前提出的申請已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應不受到WTO成員根據《反傾銷協定》提出的質疑。

  盡管根據《反傾銷協定》規定,《反傾銷協定》的各項條款適用于根據WTO協定對中國生效之日或之后提出的申請而發起的調查和對現行措施的復審。但是,中國將對下列情況,適用《反傾銷協定》的規定:

  (A)退還已征收的超過傾銷幅度的稅款的程序,包括加入前已采取的與反傾銷措施有關的傾銷幅度的計算;

  (B)按照加入后提出的請求,對加入之前已有措施進行的復審。對加入之前已有措施的任何復審應不遲于實行反傾銷措施之日起5年開始。

  對反傾銷稅的最終裁決和就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等行政行為提供司法審查機制,利害關系方可以要求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進行審議。

  3.10 保障措施

  自加入時起,中國開始實施《保障措施條例》,這一新條例的內容與WTO《保障措施協定》完全一致。據此未來的保障措施將得到規范。

  3.11 出口限制

  將取消現存對出口產品實行的非自動許可限制。在加入之日后,只有在根據GATT1994規定證明為合理的情況下,才實行出口限制和許可程序。

  注:GATT有關規定包括:出口禁止、限制和非自動許可程序,只能為了防止或減輕食品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而臨時實施,或者為了國際收支保障目的、保護幼稚工業目的、保護國內健康及安全措施等條件下實施。

  3.12 出口補貼

  需取消的補貼

  我國承諾遵守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逐步取消與規則不符的補貼措施。

  在加入時取消所有屬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禁止的以出口實績為條件而給予的補貼,如以出口實績為基礎優先獲得外匯和貸款等補貼項目。為此,在不遲于加入時,停止維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補貼計劃,并自加入時起,停止在此類計劃下作出額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稅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這一承諾涵蓋各級政府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所給予的補貼。

  自加入時起,取消所有屬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禁止的視使用國產貨物替代進口貨物情況而給予的補貼。

  注:中國在議定書附件5B中提交了屬《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范圍內的禁止性補貼清單及其取消時間表。

  與此同時,中國保留約20個補貼項目,并在議定書附件5A中列明。我國可以保留和實施的補貼項目并不局限于這些項目,有些尚未通知WTO的補貼項目,中國將逐步收集有關信息,改進補貼的通知工作。

  在可申訴的補貼方面不享受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

  對國有企業的補貼

  對國有企業提供的補貼將受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約束,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是此類補貼的主要接受者或國有企業接受此類補貼的數量異常之大的情況下。

  自加入時起將取消任何與《補貼與反補貼措施規定》不符的與經濟特區和其他特特經濟區有關的補貼。

  3.13 技術性貿易壁壘

  使所有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

  不遲于加入之日,將使《商檢法》及其《實施細則》與目前實行進口商品安全許可制度的商品有關的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公布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依據的標準,并給予提出意見的機會

  自加入時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關于已采用和擬議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知。自加入時起,建立內部機制,不斷地就GATT1994和《TBT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向政府部門和各部委(國家和地方)以及私營部門進行通知和提供咨詢,并就擬議中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給予公開咨詢和提出意見的機會,且將對所提意見給予適當考慮,而不考慮其來源。并設定允許公眾對擬議中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提出意見的最低時限。

  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

  在加入后不遲于4個月內,通知接受《良好行為規范》。為政府標準化機構規定明確的政策,以定期審議現有標準,特別是使之酌情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此外,承諾加速對現有的自愿性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以便使之與國際標準相協調。

  進一步提高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在5年內再增加10%(目前為40%)。

  按照《TBT協定》項下的含義使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表述。

  采用國際標準作為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不對進口產品造成歧視

  使用國際標準化機構發布的相關指南或建議作為新的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

  對進口產品實施合格評定程序的目的僅為確定其是否符合與議定書和《WTO協定》規定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權的情況下,合格評定機構方可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的商業條款進行合格評定。保證此種檢驗不影響此類產品通關或進口許可證的發放。

  自加入時起,保證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適用相同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對進口產品不實行一種以上的合格評定程序。

  對其他WTO成員的認證機構的認可

  對經中國承認的機構認證的商品,除隨機抽樣外,不需再進行合格評定。此外,如經隨機抽樣,中國的測試結果不同于其他WTO成員主管機關的測試結果,中國將依照國際指南和建議采取行動,或本著解決此類分歧的目的提供審核程序。將不斷公布和更新中國承認的合格評定機構的信息。

  對合格評定機構的管理

  加入一年后,所有合格評定機構和部門有權既對進口產品又對國產品進行合格評定。對機構或部門的選擇由申請人決定。對于國產品和進口品,所有機構和部門頒發相同的標志,收取相同的費用,它們還應提供相同的處理時間和申訴程序。

  不遲于加入后18個月,將僅依據工作范圍和產品種類,指定各合格評定機構的相應職責,而不考慮產品的原產地。

  除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另有規定外,不對外國和合資合格評定機構保留具有對其經營造成壁壘效果的要求。外國或合資合格評定機構獲得的資格認可的要求將是透明的,并將向外國合格評定機構提供國民待遇。

  尊重信息的保密性

  在實施合格評定程序過程中,對產生的或被提供的關于其他成員方境內生產的產品的信息的保密性,以對國內產品同樣的方式和以合法商業利益受到保護的方式予以尊重。

  中國將在加入之前實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說明):

  (A)化學品首次進口登記

  在加入后1年內,制定和實施關于為保護環境而對化學品進行評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關法規,并保證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保證以上新法律和法規所附"化學品名錄"中所列化學品免于登記義務,并保證根據新法律及其法規對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制定統一的評定程序。

  (B)CCIB安全標準和"長城"標志

  統一現有認證標志,即"CCIB"標志和"長城"標志,形成一個新的認證標志。對于同類進口和國產貨物,所有機構和部門將頒發相同的標志和收取相同的費用。

  接受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檢測電器設備安全標準體系("IECEECB方案")產品檢測報告,中國為該體系成員,并簡化獲得新的和統一認證標志的程序。

  將進口商對相關產品獲得兩個標志的時限縮短為不超過3個月。

  (C)汽車和零部件

  統一適用于國產和進口汽車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制定、公布和實施法律、法規、標準和實施條例,以建立透明的體制,所有法律和法規將據此得以實施,從而使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低于給予國產同類產品的待遇。

  (D)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

  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國產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評定所收取的費用和工廠認證的有效期。

  采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如同類國產品不需進行某項檢驗,則進口產品也應免除此項檢驗。

  3.14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措施)

  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SPS協定》),將保證其所有與SPS措施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協定》。

  僅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SPS措施。不會以作為對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方式實施SPS措施。如無充分的科學依據,則不維持不必要的SPS措施。

  3.15 WTO成員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條款

  WTO成員承諾,在中國加入后15年內完全取消目前在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使用第三國替代價格的做法。議定書規定,在此過渡期內,WTO成員仍可以對中國出口產品使用替代國價格計算傾銷幅度,但是,只要接受調查的生產企業能夠證明,其出口產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的,則WTO成員應遵守WTO《反傾銷協定》,采用被調查產業的國內生產成本計算傾銷幅度。

  上述過渡性條款的模式也適用于反補貼措施。

  3.16 農業政策

  農產品進口政策(包括關稅配額的分配)僅以商業考慮為基礎。

  農業和貿易政策不對進口產品造成歧視

  不遲于加入之日,不在國家或地方各級維持、采用或重新采用管理進口產品數量、質量或待遇、或者形成進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關稅措施的指導計劃或行政指導,包括那些通過國家或地方各級國營貿易企業維持的指導計劃或行政指導。

  出口補貼

  不遲于加入之日,對農產品不維持或不采用任何出口補貼。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依照中國的WTO義務經營,包括關于出口補貼的義務(參見減讓表第四部分,農產品限制出口補貼的承諾)。此外,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將不對在中國的任何企業提供與WTO義務不一致的轉移資金或其他利益,包括補償因出口而產生的虧損。

  國內支持

  中國保留了在《農業協定》下對農業國內支持提供特定支持和非特定支持的權利(統稱"黃箱補貼"),此種支持的數量計入中國關于綜合支持量的計算之中。中國的綜合支持總量承諾水平列入中國減讓表第四部分第1節中。對于特定產品的支持,只要綜合支持量不超過該產品相關年份生產總值8.5%的水平,就不須削減。對于所有農產品的支持,只要綜合支持量不超過相關年份中國農業生產總值8.5%的水平,就不須削減。計算支持采用相關年份,使中國今后的農業國內支持有增長的空間。

  注:《農業協定》用綜合支持量衡量"黃箱補貼"的大小,是指為支持農產品生產者而提供給特定農產品,或為支持廣大農業生產者而提供給所有農產品的年支持水平。"黃箱補貼"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的營銷貸款補貼等。"黃箱補貼"對農產品貿易造成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

  與此同時,中國還可以使用與WTO《農業協定》相符的"綠箱"國內支持,對該項補貼無數量限制。

  3.17 民用航空器貿易

  中國未承諾加入《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但承諾在購買民用航空器時,不實施任何補償規定或其他形式的產業補償,包括具體列明類型或數量的商業機會。

  3.18 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WTO成員承諾,如原產于中國的出口產品激增對WTO成員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擾亂時,雙方應磋商解決。如磋商中,雙方一致認為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造成此種情況并有必要采取行動時,中國應采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如磋商未能在收到請求后60天內達成協議,

  WTO成員只能在補救沖擊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消減讓或限制進口。WTO成員在采取該條款時必須滿足一系列的條件和標準,并進行公告,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如采取臨時性措施則不能超過200天等。

  在中國加入之日12年后,WTO成員將完全取消此種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3.19 紡織品和服裝

  WTO成員增加配額數量

  WTO成員在中國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的進口所維持的配額,將向世貿組織紡織品監督機構("TMB")作出通知,作為適用《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的配額增長的基礎水平。對于這些基礎水平,《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有關條款規定的增長率的增長應自中國加入之日起酌情適用。

  注:《紡織品與服裝協定》規定:WTO成員應自1995年1月1日起在10年過渡期內分四階段取消進口配額限制。在過渡期內,對尚未取消配額限制的產品,要逐步放寬限制,增加配額數量。具體做法是以《多種纖維協議》達成的雙邊協議中的現行配額數量為基礎,從1995年1月1日起,通過提高配額年增長率的方式,逐年增加配額數量。

  WTO成員對中國紡織品和服裝的特殊保障條款

  WTO成員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可采取臨時限制措施。在2005至2008年,如中國的某一類紡織品對WTO成員市場造成"市場擾亂",WTO成員可臨時實行限制,但4年內對一種產品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續一年,不能重復使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WTO成員不能對紡織品同時使用特別保障條款和紡織品保障條款,在2008年之后,對紡織品適用特別保障條款。

  特殊保障條款項下的磋商解決程序如下:

  (A)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方,應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中國將在收到請求后30天內與之進行磋商。雙方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

  (B)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數量,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

  (C)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此類限制將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則在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結束的期限有效。

  3.20 WTO成員對中國保留的歧視性非關稅措施

  歐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蘭、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員認為中國目前的外貿制度還未完全符合WTO義務,在中國入世后不能立即取消對中國出口貨物維持的數量限制、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等非關稅措施。這些針對中國出口貨物維持的,且與《WTO協定》不一致的非關稅措施被列入議定書附件7,將在中國加入WTO后5至6年內逐步取消。如歐盟對中國鞋、陶瓷制品的數量限制在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此外,受制于數量限制的產品還將在過渡期內享受一定的配額增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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