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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體制方面的承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22:58 新浪財經
2.關于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體制方面的承諾 2.1 修改和制定貿易政策 中國將及時、修改或廢除與《WTO協定》和議定書的有關承諾不一致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措施,以便中國的承諾在有關時限內得以全面實施。 2.2 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權 中央政府將保證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各級地方政府的法規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中承擔的義務。 地方政府無權制定與《WTO協定》和議定書有關的貿易政策,與中國義務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將被廢除。 2.3 貿易制度的統一實施 在全部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與WTO有關的貿易制度 中國承諾在全部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WTO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包括邊境貿易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統稱為"特殊經濟區")。 個人和企業均可提請國家主管機關注意中國貿易制度中未統一適用的情況。當證實未統一適用情況存在時,主管機關將迅速采取行動,處理這一情況,同時考慮中國的國際義務和提供有意義補償的需要,并迅速以書面形式將任何決定和采取的行動告知向主管機關做出通知的個人或企業。 特殊經濟區 將加強在特殊經濟區和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國內稅、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統一執行。自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同等適用通常對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所適用的所有稅收、進口限制和海關稅費。 對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實行貿易制度的統一管理,且自加入時起,保證對這些地區的援助以符合WTO義務的方式實施。 對向位于特殊經濟區中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任何優惠安排均將在非歧視基礎上提供。 2.4 司法審查 將修改有關法律和法規,以便有關的國內法律和法規與《WTO協定》和議定書中關于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要求相一致。 中國應有公正、獨立的司法審查機構審查關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裁決以及與行政決定的實施有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與國民待遇,合格評定,服務的管理、控制、提供或推銷,發放或拒絕提供服務所需的許可證和其他事項的實施有關的行政行為。 負責此類審查的法庭將是公正的,并獨立于被授權進行行政執行的機關,且不對該審查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益。 受影響的個人、企業應有權上訴,包括最初向行政機關提出上訴的當事人有向司法機關進行上訴的選擇權。 有關此類審查程序的信息將通過中國在自加入時起建立的咨詢點提供。 2.5 貿易政策的透明度 所有涉外經貿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將在官方刊物或政府網站上公布,未經公布的不予執行。 官方刊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政府網站有外經貿部網站(www.moftec.gov.cn)、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www.safe.gov.cn)等。 在實施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之前提供草案,并提供一段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的合理時間。 中國將盡最大可能在實施或執行前將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等翻譯成一種或多種WTO正式語言,并確保不遲于實施或執行后90天使WTO成員可獲得這些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在官方刊物上公布負責授權、批準或管理服務活動的機構的名單,包括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發放許可或是其他批準形式的組織。 對于《WTO協定》或議定書(草案)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中國承諾不會作為保密信息而拒絕提供,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確定外匯匯率或貨幣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會妨礙法律實施的其他措施,或該信息的披露將明顯損害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除外。 中國將設立或指定一個或多個咨詢點,在咨詢點中可獲得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并將向WTO通知任何咨詢點及其職責。該信息包括負責實施某一特定措施的國家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包括聯絡點)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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