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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賦予鄉鎮街道安監權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17:32 新華網
新華網杭州11月1日電(記者朱立毅)浙江省首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規根據浙江中小企業眾多的特點,賦予原本“有責無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限。 近年來,浙江省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事故總量居高不下。今年1月至9月,全省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82起、死亡328人,同比增加26起和95人。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徐林介紹說,這一條例以我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浙江省實際,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具體規定。針對中小企業眾多,且絕大多數分布在鄉鎮和街道的特點,條例規定鄉鎮和街道應按需建立或確定安監機構、配備安監人員。 據介紹,在浙江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或街道,企業數量少的有幾百家,多的甚至達到數千家。與此相對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際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任務非常繁重,并構成了全省整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 然而,由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權限明確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因此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法律上存在著“有管理職責無管理權限”的困境,直接影響了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成效。浙江各地要求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一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限的呼聲十分強烈。 為此,條例對鄉鎮和街道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職責、機構設置以及人員配備作了原則規定,即“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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