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義務主體涵蓋特定非金融機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21:46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吳晶晶、劉曉莉)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審議通過的反洗錢法,將特定非金融機構列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按照反洗錢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作為現代社會資金融通的主渠道,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但金融機構并不是洗錢的唯一渠道,隨著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嚴格和完善,洗錢逐步向非金融機構滲透。
反洗錢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曾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從事房地產銷售、貴金屬和珠寶交易機構、拍賣企業、典當行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但最終通過的法律取消了對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列舉,僅在“總則”中保留了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原則性規定。同時,反洗錢法在“附則”中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