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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可行使部分職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8:48 中國經濟時報
反洗錢法草案第三次審議 記者孫汝祥北京報道反洗錢法草案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可行使部分反洗錢職權。 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可疑交易活動實施行政調查,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有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上述職權都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行使,難以完全適應實際需要;其中有些職權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行使,比較切合實際。 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省一級派出機構可以履行本法規定的反洗錢行政調查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其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草案二審稿規定:“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本法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并承擔識別客戶身份的責任。” 有常委委員提出,這一規定中的“識別客戶身份的責任”究竟由誰承擔,不夠清楚。法律委經同預算工委和央行研究認為,金融機構負有依法識別客戶身份的義務;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不能免除該金融機構應承擔的責任。 據此,法律委建議將這一條規定修改為:“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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