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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限制高消費令是權宜之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8:46 經濟參考報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再次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對一些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人和自然人進行高消費限制。此法作為權宜之計則可,如果屢屢出手,麻煩卻大矣! 法院判決書的執行具有一定的剛性而不容不執行或修正執行。但是,實際上,人民法院一些已經生效的判決書甚至強制執行命令,成了一紙空文,出現了芙蓉區人民法院屢屢祭出“限制高消費令”的狀況,這無疑是法院、法律的悲哀。 一位法律工作者曾對記者說過,長沙市芙蓉區法院通過媒體曝光賴賬自然人和單位,這只能算是一時的權宜之計,難以解決根本性的問題。如果一些賴賬者偷著高消費,而又沒有人舉報,或者到外地高消費,人民法院對此又沒有更多的強制手段,最后,限制令也會出現執行難的問題。 在這次芙蓉區人民法院發出的“限制高消費令”中,其中一位賴賬者是一位超市業主。作為一位超市業主,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看得見、摸得著,為何還要以一紙“限令”來幫助執行呢?122多萬元的房租不能按期交納,而超市照開,生意照做,法院案件照判,就是不能執行。 向社會公布“限制高消費令”,這種形式弊多利少,對有錢不還的賴債者,如果連法院都管不了,正氣焉能壓得住邪惡,法律的尊嚴何在?同時,“限制高消費令”是一種將責任變相推給社會的行為,如果法院連幾萬元都沒辦法追討,還有法院存在的意義嗎? 劉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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