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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員公款炒股獲刑9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01:24 北京商報
據新華社電原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營業部經理周裕明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1.1億元用于個人炒股,挪用資金20萬元用于個人房屋裝修。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周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并責令其退賠尚未歸還的人民幣2000萬余元。 法院認為,周裕明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周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節。法院則認為,周在公安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事實并采取強制措施后,才如實交代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屬自首,對這一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對周如實坦白罪行的表現,法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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