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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退票費收取再遭消協質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01:30 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蘭州10月22日電 記者 曾華鋒報道 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日前分別致函國家民航總局、蘭州鐵路局、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要求改變退票費收取辦法,“使退票費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并要求三大運輸部門按照《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在接收此函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這是繼今年3月北京消協炮轟退票費以來,消協對退票費的又一次質疑。 甘肅省消協在建議函中說,2003年1月6日,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出臺的《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并參照郵政匯兌和銀行匯款的收費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退票費的底限和最高限。 目前,民航部門、鐵路部門、公路部門現行的退票手續費不合理,退與不退,完全由其說了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退票費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甘肅省消協特此向三大運輸部門提出統一建議:對于能夠再次發售的機票和客票,部門并沒受到損失,不應收手續費,而且退票費應當按票面價款計算至角,而不應四舍五入。 甘肅省消協向國家民航總局建議:“在航班規定離站24小時以內,2小時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民航部門應在扣除相應成本之后,按不同時間段合理收取退票費;旅客在航班經停地自動中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票款應予退還;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客票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民航部門應在收取適當成本費后予以退還其余票款。” 甘肅省消協向蘭州鐵路局建議:“開車后旅客在到達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的,客運部門應在扣除相應成本之后,退回剩余票款。退票費可按區間距離的比例收取;車上售出的車票和改簽的車票也應當可退票,因為這些車票均無固定座次,不影響窗口的售票,不會給其造成損失;站臺票不退是不合理的,站臺票不存在退回后無法售出的問題,應當全額退還。” 甘肅省消協向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建議:“開車前24小時以內,2小時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客運部門應在扣除相應成本之后,按不同時間段合理收取退票費;旅游客車開車24小時以內按票面額50%收取退票費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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