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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提前贖回權安排對等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8日 04:38 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評工商銀行“匯財通”第12期之美元12個月理財產品

  ●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

  銀行在推出一款理財產品時,在設計產品時通常會與投資者的“權利”進行博弈。投資者在對理財產品進行提前贖回時,可能會面臨損失本金和收益的風險;而銀行卻大不同
,不僅可以“隨意”地進行贖回,而且可能還不會有任何表面上的“損失”。現以工商銀行新近推出的“匯財通”2006年第12期之美元12個月理財產品為例對此進行說明。

  該款產品投資幣種為美元,期限為12個月,投資金額5萬美元以下預期最高年收益率為5.05%,5萬美元以上為5.10%。但銀行每3個月享有一次提前終止權;投資者可以提前贖回,一旦提前贖回,將得不到任何收益,同時支付本金5.50%的違約金。

  當市場利率大幅下降時,銀行有可能提前終止該

理財產品,這時銀行要向投資者支付5.05%(投資金額在5萬美元以下)或5.10%(投資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年收益率,和不執行提前終止權時向投資者支付的收益率是一樣的;而當市場利率上升幅度較大時,投資者希望提前贖回的愿望增加,但是該產品對投資者的提前贖回規定使投資者如果提前贖回的話不僅會喪失年5.05%的收益率,還會使本金遭到5.50%的損失。

  除該款產品外,工商銀行對同時推出的同系列的其它幾款

理財產品也規定了相類似的違約率,工商銀行之所以這樣做的目的就在于想通過此來防止投資者提前贖回。銀行與投資者雙方的權利是否對等,請大家“博弈”后而為之。在線咨詢:www.lcc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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