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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原始股騙局須保全受害者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5:49 中國經濟時報
■蘇培科 近期,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打擊非法證券活動”一欄中刊登的“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防范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提示公告”和監管層的“打非”行動,在國內引起了巨大震動。由于“非法證券活動”和“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等噩耗,使得大肆叫賣可在“海外上市”的原始股騙局瞬間崩塌,一大批受害者叫苦連天。 此次,監管部門將防范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提示公告下發到全國各大證券營業部和地方監管局,明確對外公示:一些不法機構和個人乘機編造虛假信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兜售所謂“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誘騙群眾購買,此類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通過陜西、四川、黑龍江等地開始向全國蔓延。聲稱此類非法證券活動是證券監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稱該行為在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已有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同時,對此導致投資者不斷上當受騙的行為也界定為“完全是騙局”,而且“涉嫌金融詐騙、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 將原始股騙局最終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和“騙局”,無疑給原始股騙局的締造者和非法原始股的投資者造成了沉重打擊。那些曾經在“創業板交易”、“海外上市”、“OTCBB掛牌上市”等幌子下的原始股騙局始作俑者、參與者和黃牛們猶如過街老鼠,紛紛東躲西藏、逃避責任。 實際上,這一違法行為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經開始了,當時很多人通過巧立名目發起設立股份公司,通過地方“產權交易所”、“產權托管中心”;“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集團公司駐中國辦事處等三類非法中介機構和私人黃牛黨等聯合組建的地下“一級半市場”,進行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和違規轉讓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其中,大部分騙局都是在投資人不了解原始股背后的企業和不懂相關金融、法律知識,以及利用市場缺乏相應的法律和監管等情形下,一些原始股發行企業和黃牛們利用“境外上市”和“OTCBB”等概念欺騙投資人、發售原始股。對于花樣繁多的原始股騙局,筆者曾在今年3月份發表的《警惕“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騙局》一文中進行過充分揭露,在此不再贅述。當時,該文還提醒投資者要警惕原始股騙局和 陷阱,呼吁管理層及早進行法律規范和實施監管,以避免造成巨大的社會動蕩和不良的國際影響。最近,終于在“紙包不住火”、騙局無法繼續掩蓋和媒體輿論的千呼萬喚下,監管層才開始著手對原始股騙局進行打擊。 目前管理層雖然發布了一紙風險提示公告,并將其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明確其不受法律保護,并且聲明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讓原始股受騙的維權者沮喪不已。另外,針對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證監會近日公布了一份審批程序和申請條件等內容相當詳細的行政許可規章,其中明確指出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要經其證監會批準。這意味著,將來不能再允許違法中介私自打著“OTCBB”的幌子在國內、外繼續圈錢。 監管層的這一“打非”舉措看似給投資者進行了充分地風險提示,可實際上這一風險提示已經是迫不得已的“亡羊補牢”之舉,而非事前風險提示,只是明確提醒投資者:此類非法證券活動不受相關的法律保護,對之前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參與者本人承擔,政府絕對不買單。另外,聲稱以后投資者一旦遇到類似非法證券活動即可向中國證監會駐各地派出機構進行咨詢、舉報,讓投資者自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虛假宣傳所迷惑,不參與非法證券活動,避免上當受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對于此次原始股騙局被徹底揭開后的相關責任、財產維護等舉措均未明確,也沒有相應的災難防治和解決措施。似乎原始股騙局的苗頭才剛剛開始一樣,似乎只進行簡單的法律界定和風險提示公告就可以解決問題,但實際矛盾已經到了非常尖銳的地步,僅僅依靠風險提示是遠遠不夠的。 由于,全國各地私自發行原始股的企業均未上市,而只有幾十家在股東強烈的壓力下才走出國門,被迫在美國“OTCBB”市場花50-100萬美元進行買殼,然后大肆宣揚其已經在海外上市,并借此概念繼續在國內瘋狂圈錢,有些善于炒作的股份公司甚至已經從“OTCBB”轉板到美國主板,這樣不但欺騙了國人,而且欺騙了境外投資者。若問題一旦暴露就會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也會徹底污染所有在境外上市的“中國概念股”,對此進行及時防范不但可以拯救國內投資人而且還可以避免更大的國際造假事件。 因此,國務院對此應該高度警惕,應讓監管層及時負起責任,并制定相應的拯救措施,而不是眼睜睜看著原始股騙局的締造者逃逸和大批原始股持有者資產化為烏有。在目前,除了采取緊急的“亡羊補牢”防治措施和“打非”行動外,筆者建議最好采取適當合理的解決措施來緩解矛盾、保護社會私人財產,另外對于畸形融資渠道產生的騙局,除了加強嚴刑峻法,還要建立合理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而不是抱守以前的畸形制度框架來逼良為娼。對此,筆者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決: 首先,國務院應緊急設立一個中國原始股問題清算小組,專門清算、解決原始股騙局所造成的善后事務。可以通過這個機構將凡是涉及此類非法活動的企業和中介機構進行全部統計,特別是對于各公司發售的原始股數量和股東人數進行詳細統計,對于超過總股本而無限發售原始股的惡劣圈錢企業應該給予重罰,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罪來進行定罪。將企業所得收入及時凍結、收繳,將剩余和罰沒的資產用來清償原始股受害者的損失,而不是采取被動的觀望和不負責任的態度任問題進一步蔓延。據筆者了解,目前有些原始股企業已經出現了超過總股份發售原始股的情形,另外還有原始股企業已將私募來的資金全部挪用或揮霍干凈,有些企業已經淪為空殼。對于此類不負責任的造假者也應該通過相應的法律來制裁,別讓其逍遙法外。現在既然已經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也已經打草驚蛇了,就最好將問題解決徹底,務必留下隱患要進行配套的社會財產保全行動,以避免這些非法圈錢者將資金挪用或轉移。 如果對此行為不嚴加懲罰和不進行適當的社會財產保全,將來中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基金等永遠都沒有保障和信譽。 其次,進行區別對待,不采取一刀切。既然已經釀成事實,就不應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來解決,將發展規范的企業和將募集資金全部用于發展主業的企業,因勢利導,讓其繼續發展,給投資者繼續回報,而不是一律實行殺雞取卵。相反,對于那些純粹為了圈錢的騙子公司要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嚴刑峻法,加大違規成本。對此次造假過于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規者,必須進行嚴格的行政處罰,讓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并鼓勵具備充足證據的受害者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權和保全資產,許可此類現象的受害者可以進行集體訴訟維權,以凈化市場空氣和建立誠信環境。 第四,積極拓展中小企業發展的籌資渠道,除了要繼續發展中小企業板市場外,還應該積極發展微小企業板,讓有潛力的企業脫穎而出、發展壯大。另外可嘗試設立大量風險投資基金,讓其規范投資中小企業和有價值的中小項目,這樣不但可以吸納社會和民間閑置資金,還可以拓寬中小企業合規的融資渠道,也可杜絕類似非法原始股騙局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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