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生命同價彰顯社會公平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15日 02:49 北京商報 | |||||||||
近日通過的《廣西道路交通條例》在“人身損害賠償特例”條款中確定,農村、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這是廣西在社會公平建設上邁出的又一大步。 人的出身不同,職業各異,能力本事有大小之分,財富積累有多寡之別,但每個人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城鄉二元結構仍然存在,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各方面,仍存在著較大的城鄉差別,尤其突出地反映在對農民的身份歧視上。有關法規設定人身損害賠償將賠償權利人區分為城鎮和農村居民,按兩種不同標準進行賠付,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它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 有人擔心,按照“城鄉同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會加大責任人的經濟負擔,甚至可能造成一些人鉆空子,通過故意制造人身損害非法謀利,進而影響社會效率。我們說,法律如果存在漏洞應及時彌補,對非法行為應予以打擊,但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平等的原則不能放棄,社會公平公正不能損害,因為它正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要義。 從這個角度看,實施城鄉統一標準的賠償,出發點并不是由于農民進城打工或定居,消費和收入與城鎮居民接近的緣故,而是體現對每個個體生命的尊重。在大力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中,希望看到各地有更多這樣的創新思維和做法。 梁思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