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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研報告: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影響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08:48 中國經濟時報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廣泛受到農民歡迎的一種組織形式,通過不斷探索和發展,目前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實踐基礎。目前是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機遇期。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制約因素是,政府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不夠與行政干預過多并存,尤其是現有的法律和體制框架不適應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需要。

  ■韓俊 秦中春 張云華 羅丹

  一、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現實要求

  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我國農村改革獲得了極大的成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目前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又出現了新的形勢和問題,集中體現為市場主體發育不足、農民收入增長缺乏后勁、農民互助性的集體行動組織發展滯后、農村公共服務不足等。怎樣使分散的小農戶獲得市場信息,怎樣使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實現與市場的對接,怎樣使農民在面對大市場和大資本時有足夠的信息和談判地位而不受到傷害,怎樣建立運營成本低而有效率的組織機制,為農民提供多方位的服務,這已成為新農村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培育和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途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深化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有很多管不好、也不該管的地方,需要轉變管理方式。在政府與農民之間,應該有一個非政府組織或民間組織,來進行自我協調、管理和服務。我國目前有超過2億多農戶生活在農村,并以從事農業生產或相關的工副業生產經營為主業,不可能讓這些小農戶都獨立地去角逐市場、承受風險,因此農村市場主體的建設是其中的關鍵。農戶圍繞發展專業化生產,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合作,形成規模效益,符合農業發展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廣大農民的內在需求。

  二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提升

農業產業化水平的需要

  自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我國農業生產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隨著農業生產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市場化改革后所面臨的形勢,農民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難以對接,滿足不了現代農業發展的需求。為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近年來,國家積極支持了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企業以盈利為目標,在與農民發展經濟關系的產業鏈中既合作又競爭,并總是處于有利的競爭地位,與要保護農民增收、構建有利于農業發展的長效機制的需要有差距。因此,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通過發展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構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戶的聯系橋梁,不僅能較好地填充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斷層”,還可以有效地協調公司企業與農戶之間的利益關系,降低龍頭企業與廣大農戶的交易成本,從而實現公司企業與農戶利益的“雙贏”,實現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業經濟穩定而持續地增長。

  三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降低交易成本,獲得可靠收入的必要途徑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個重要功能是通過集體采購和包銷產品及服務,為農民提供“交貨權”和公共服務,這就提供了生產經營風險分散和利益保護的工具。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市場供需形勢千變萬化,經常會出現買難、賣難和價格大幅波動等現象,這對小農是難以承受的。即使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單打獨斗的農民由于生產經營規模過小,在與工商企業和國際商業集團作交易或競爭目標市場過程中也很難與之相抗衡,也很難獲取準確的市場信息以及獲取或分享二三產業的增值利潤。而合作經濟組織的組建使分散的農民在保持產權獨立的前提下組織起來,成為團隊,形成與中間商和企業主抗衡的力量,在貿易上增強了談判地位和利益保護能力。合作經濟組織通過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的聯合,還使農民可能分享到加工和銷售環節的利潤,增加收入。

  四合作經濟組織是解決農村消費安全的重要途徑

  近年來,農村消費安全問題突出,主要表現:一是消費市場欺詐現象嚴重,假冒偽劣品通過各種渠道銷往農村;二是農資市場各類違法問題突出,坑農案件頻發;三是假劣商品留下安全隱患,造成人員死傷突出;四是由于基層市場監管力量不足等,有關消費侵權案件發生后維權困難。針對這些問題,除了制定嚴厲的懲罰制假售假企業和個人的法律制度,加強農村基層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外,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要發展合作組織,提高農民消費的組織化程度,引導統一和集中采購。這不僅可以解決農民對農資和其他相關消費產品的分散購買問題,減少消費安全風險,而且有利于事后維權。

  五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增強農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面臨日趨激烈的國內外市場,要使我國分散、小規模經營的農產品有能力與國外的大合作社、大集團進行競爭,必須加快培育和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從世界各國經驗看,各類合作組織是世界各國農民最普遍、最受歡迎的組織方式,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在國際農產品貿易談判中的重要依靠力量。農產品通過合作社集中加工、貯運、銷售,不僅把增值的加工、銷售利潤給了農民,提高了農業自身的經濟效益,而且使家庭農場生產與大市場有機地連結起來,大大提高了農民在市場經營中的談判地位和競爭能力。根據WTO規則,各國政府

宏觀調控手段要實現與國際接軌,可調控的內容集中于“綠箱政策”、“黃箱政策”等方面。與此相適應,也必須具有與政府宏觀調控相對應的組織工具,否則就會陷入被動。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今后我國對農業的支持保護政策理應更多地通過合作經濟組織加以實施。此外,農民自己的合作經濟組織也是政府與國外進行農產品貿易談判時持有的一個極具分量的籌碼。在國際農產品貿易糾紛中,代表農民進行談判的,往往不是外國政府,而是農民自己的組織。近兩年,面對國際貿易糾紛,我們就因為缺少一個對等談判的主體——農民自己的合作經濟組織,而經常處于被動地位。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對合作社缺乏正確認識

  目前對農民合作社不利的認識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消極對待心理。長期以來,在我國的一些政策文件和一些人的觀念上一直把傳統集體公有制經濟等同于合作經濟,以至于合作經濟深陷“歧途”。特別是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在激進思想的指導下,農民從互助組開始,到初級合作社,再到高級合作社,進而狂熱地跨入“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導致人們心目中對合作社概念嚴重扭曲。這種觀念的沖突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一些具備條件發展合作社的農民不愿再談論合作經濟,談“合”色變,對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的性質存在誤解,心有余悸。參與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一些干部對此也存在顧慮,擔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主要是一種生產關系的變化,發展起來有可能形成不利于當地政府進行管理的政治壓力性團體,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動搖鄉村現有行政管理地位,造成一些農村干部不愿支持。二是激進的推進心理。近幾年,由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開始受到政府的關注和重視,一些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圍繞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主導權”進行激烈較量和爭奪,爭相發展由自己主導的組織。表面上看轟轟烈烈,內在卻潛伏很大隱患。統計起來,各種組織數字越來越多,真正發揮作用的很少。同時,由于政府部門或部分企業強力介入和控制,已經掛牌成立的專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多數是“空招牌”,缺少實質內容。

  二法律與需要不相適應

  法律地位不明確是影響當前農民合作組織健康發展的關鍵性問題。由于我國尚缺乏一部規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關系的法律,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成立、登記注冊、解散和組織的性質、宗旨、服務無法可依,合作組織性質模糊、地位不清楚、行為資格遭質疑,使這類民間組織一直沒有獲得應有的法人地位,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比如在名稱上有的叫農民協會,有的叫合作社;在注冊登記上有的是科協負責,有的是民政管理,還有的是在工商登記。從調查情況看,我國多數農民合作組織沒有進行登記,沒有獲得法人身份。在進行登記的合作組織中,有的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獲得了“社團法人”的身份,有的是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獲得了“企業法人”身份。由于沒有取得社會公認的法人資格,合作組織在經營資格、銀行貸款、稅收抵扣、

商標注冊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困難。

  三政府支持政策不明晰、難落實

  近年來,為了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陸續出臺了一些扶持和優惠政策。從登記、財政、稅收、金融、用地、運輸等不同方面給予了農民合作組織一些支持政策,但從實際情況看,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強。農民合作組織依然存在登記門檻高、資金緊缺、貸款難、公共服務缺位,技術供給不足等問題。尤其是稅收問題已成為制約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一大瓶頸。

  一是財政支持非常少,金融支持極為有限。目前中央和地方財政只是小規模地對合作組織發展提供了支持。近年來政府加強了對金融市場的整頓,一度比較活躍的非正規渠道融資活動被遏制,但正規融資渠道沒有及時建立或打開,客觀上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籌資難度加大。

  二是稅收優惠缺乏。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實行優惠稅收政策是通行的做法。鑒于農業合作社的互助性質和不以盈利為目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往往采用減稅、低稅或免稅的政策來支持它的發展。在美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納稅只有工商企業的1/3左右;日本一般股份公司要繳納62%的所得稅,農協只繳39%;一般企業要繳納35.5%的法人稅,農協只繳27%;一般企業要繳50%~ 60%的各種地方稅,農協只繳43%。我國現行稅收制度還沒有體現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優惠,特別是由于農民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不繳增值稅,而農民一旦通過專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來銷售就要繳納增值稅,客觀上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規范發展的一種打擊。

  三是國家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體制不順。國務院農業、民政、工商、科協、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都參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農業部門從農業產業化的角度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指導;民政部門從社團登記、社團管理角度進行管理;工商部門從經營的角度對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管理;科協從技術角度對一些協會實現歸口管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對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管理和發展,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存在的問題是: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缺乏統籌服務。

  四過度依賴政府或龍頭企業

  部分農民合作組織主要依靠政府發動與支持、靠龍頭企業帶動,對政府部門和企業的依賴性強。一旦失去政府支持或企業訂單,合作組織就面臨解散的危險。對政府或龍頭企業的過度依賴影響了合作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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