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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制約企業年金發展的障礙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08日 08:20 經濟參考報

  企業年金系列報道之五

  經歷了“制度年”、“機構年”,進入“企業年”的中國企業年金算是嶄露頭角了,但是真的要迎來輝煌發展期,道路并不平坦。正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研究員崔少敏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所說,國家有關企業年金的一些政策法規的頒布,為企業年金制定了總體框架和發展方向,但從近兩年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由于稅收政策不到位,資
本市場欠發達,過渡辦法不明確,相關配套辦法不完善等因素,企業年金的發展仍面臨不少障礙。

  崔少敏認為,制約企業年金發展的首要障礙是稅收政策。盡管企業為爭奪人才和加強集體協商力量都會推動企業年金發展,但企業年金發展的主要動因還是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稅收優惠,就不會有發達的企業年金市場。目前,我國已有25個省區市制定了當地企業年金稅收政策,但并沒有全國統一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其中有16個地區是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出臺之后頒布的,一般費率為4%,最高達8.3%,而其他地區仍延續以往的稅收規定。因此,并非所有地區和單位的企業年金都享有稅收優惠,且稅收政策分散,費率不一致。另外,完整的有關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應包括繳費階段、投資階段和待遇領取階段三個環節,從現有政策看,稅收優惠僅限于繳費階段,而沒有涉及投資和待遇領取階段;從繳費主體看,也只是對企業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個人繳費沒有做出規定。

  其次是信托管理問題。信托管理是普遍流行的企業年金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受托人是治理主體,肩負著保管信托財產安全和為受益人謀利的職責。按現有法律法規,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受托機構,也可以是理事會。與理事會相比,法人受托機構具有法人地位明確、治理主體清晰、賠償能力強、易于實施監管等優勢。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大型企業和銀行等管理機構掌握對年金資產的控制權,市場上合格的受托機構數量較少,適合中小企業的集合信托產品尚不成熟,致使新開辦或轉辦的年金業務多為理事會信托型。理事會受托雖然有工作動機強、信息溝通快等好處,但由于是內部人管理,專業性不足、不能獨立履行法律責任,且不易監管。另外,如果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可能還會出現委托人越位和缺位現象。

  再次是投資管理問題。建立企業年金的優勢在于,通過對積累資金的專業化高效運作,可以提高整個養老基金的收益。為實現對現收現付基本

養老金的替代,企業年金基金的收益水平應高于工資增長率;為維持受益人的生活水平,收益水平還要至少與長期經濟增長率持平。按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企業年金基金的長期投資收益率至少要達到8%。從國外養老基金的投資運作實踐看,要達到這樣的投資收益水平,年金資產需要進行多樣化的投資。而我國現有的有關規定,出于保護收益人利益的考慮,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領域、品種和比例都有嚴格的規定,基金只能投資于存款、貨幣市場、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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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傳統投資領域,不能從事信用交易、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等,投資運作的空間很窄,難以掌控獲利程度。與此同時,各金融機構年金產品的同質性也很強,特別是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上限的規定,降低了投資收益的可靠性,無法保證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是操作執行上的問題。比如,現有政策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權益歸屬期沒有明確規定,對賬戶管理費用的規定也不夠清晰,對企業年金待遇提前支取的情形考慮不夠周全,在管理費用的規定上不能體現風險與收益的對應性,并對歷史遺留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等。

  (全文完)


 本報記者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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