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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投資者 央行規范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發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06日 21:57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九月六日電(記者魏晞)中國央行六日表示,將規范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

  央行指出,混合資本債券應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發行之日起十年內不得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百分之四,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符合相關條件的,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
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復利。同時,混合資本債券還需具有其他相關特征。

  根據規定,混合資本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中進行風險提示,重點說明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時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風險,且混合資本債券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

  央行亦提醒混合資本債券投資人,應充分認識并自行承擔投資混合資本債券所帶來的風險。投資人投資于混合資本債券,應由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出具同意投資混合資本債券的書面授權文件,并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備案,授權文件內容應包括:本機構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風險;本機構有相應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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