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 張培娟)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拓寬,保監會開始對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嚴格把關。近日,保監會出臺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初稿)》(以下簡稱《辦法》),對關聯交易的披露和報告等相關事宜做出了詳細規定。
今年年初,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建立了關聯交易管理的制度框架。而《辦法》則是在《意見》基礎上的細化,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關聯方,分為以股權關系為基礎的關聯方、以經營管理權為基礎的關聯方和其他關聯方。關聯交易活動主要包括保險資金的委托運用和管理、保險資產的處置、再保險的分入或分出、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接受的資產評估等服務、擔保、債權和債務重組、簽訂許可協議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對于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書面意見。
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過去保險公司的投資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國債;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拓寬,未來保險公司與股東的關聯交易會越來越多,自然會成為監管部門的監控重點。 張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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