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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A50股指期貨不合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9:28 中國經濟時報
新華富時:會繼續編制 記者唐瑋8月31日北京報道 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回應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一案,指出該案已經由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原告代理律師稱,中國A50股指期貨產品的上市沒有合法的法律基礎。而被告則表示會繼續編制A50股指期貨。 上證所表示,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12月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使用許可證》。根據許可合同第三條及其附件的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根據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以下義務,未經原告許可,保證不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于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新華富時指數公司卻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其發給記者的聲明表示:“新華富時指數公司認為此次訴訟沒有法律依據,并將進行嚴正抗辯。我們認為,此事將不會對我公司業務產生影響,我公司會繼續編制新華富時中國A50指數。新華富時指數公司將一如既往地履行自己的使命——把國際標準和做法引入中國市場,并通過提供最符合市場需求的投資工具來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上證所表示,在此之前,原告曾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被告停止違約行為,遵守合同。但被告始終堅持不予改正。2006年7月,代理律師授權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再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開展與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上市交易相關的一切活動。但2006年7月28日,被告委托律師回函表示拒絕,并向有關單位發函表示其會堅持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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