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一案,日前已經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正式受理。業內人士稱此案為“國內金融信息權利人維權第一案”。我國法律尚未將證券信息納入證券交易所著作權范疇,此案結果如何引人關注。
上證網絡——新華富時行為已構成違約
在此訴訟案中,上證網絡起訴新華富時的理由是,新華富時授權新加坡交易所在9月推出的新華富時A50股指期貨涉嫌違約。
據介紹,上證網絡和新華富時于2005年12月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使用許可證》。根據許可合同第三條及其附件的規定,“上證網絡許可新華富時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根據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新華富時必須履行以下義務,未經上證網絡許可,保證不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于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代理律師指出,新華富時違反誠信原則和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未經上證網絡書面許可,擅自許可第三方以基于上證網絡提供的上證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并擬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新華富時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上證網絡方面還稱,中國A50股指期貨產品在新加坡上市沒有合法的法律基礎。上證網絡與新華富時簽訂的合同將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續簽,之后新華富時A50指數的信息來源及其編制行為的合法基礎將完全喪失,“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持續上市的基礎將不復存在,該產品的投資者將面臨風險。
新華富時——A50股指期貨將如期上市
在此之前,上證網絡曾多次與新華富時溝通,要求新華富時停止違約行為,遵守合同。但新華富時始終不予改正。2006年7月,上證網絡代理律師授權向新華富時發出《律師函》,再次要求新華富時立即停止開展與“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上市交易相關的一切活動。但記者在2006年7月28日“新華富時委托律師回函”中看到,新華富時表示拒絕,并向有關單位發函表示其會堅持“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上證網絡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解除其與新華富時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新華富時違約責任。
不過,根據新華富時方面的表態,他們將積極應訴,A50股指期貨也將如期在9月5日上市。
而新交所方面昨天則沒有表態。
業內人士——非自愿異地上市后患無窮
有研究報告認為,非自愿異地上市(指先于本土在異地上市的股指期貨)后患無窮。
新交所“搶生意”不是第一次了。上世紀80年代,新加坡搶先在日本推出日經225股指期貨。當時日本本土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嚴格管制,但同時日本經濟處于繁榮時期,1984年剛成立的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抓住這一時機,不顧日本的抗議于1988年搶先推出了日經225指數期貨。指數推出當日,日經225指數下跌1.01%,當日指數異常收益率為-0.78%。此后,日本市場雖然推出了本土的股指期貨,但交易量遠不如新交所。新交所的日經225曾經一度成為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股指期貨。
業內人士表示,新華富時中國A50股指期貨合約的設計顯然極有針對性,將對滬深300指數期貨形成極強的競爭。甚至有學者認為,這將威脅國內的金融安全。他們表示,此次訴訟一方面表明了國內監管對推出自己研發的股指期貨的保護,另一方面,不管勝訴與否都將使得新交所A50股指期貨的權威性大打折扣。
本報記者陳韶旭
A50股指期貨之爭
新加坡交易所日前宣布,將于9月5日上市首個中國A股股指期貨——基于新華富時A50指數的股指期貨。由于籌建中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將在今年第四季度才能推出滬深300指數期貨,因此,新交所推出的A50股指期貨意在成為全球首只中國A股指數期貨。
但此舉受到中國有關部門的阻擊。滬深證券交易所信息公司日前分別起訴其違約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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