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滯納金折射部門“惰政”積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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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9日 01:08 北京商報 | |||||||||
近日,河南滎陽市一輛吊車被查出欠繳養路費,交通部門“依法”責令車主補交本金、滯納金、罰款共計約76萬元,其中滯納金總額高達49萬元。盡管如此“天價滯納金”引起社會一片嘩然和質疑,但交通部門卻理直氣壯:根據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按每日1%的標準依法收取滯納金。而依據這一標準,滯納金的年利率是365%,約是現行銀行利率的507倍。
及時繳納養路費是車主應當履行的義務,車主拖欠養路費當然要追繳,但交通部門的如此“天價滯納金”制度也值得商榷。這一制度是十幾年前制定的,有關部門當時也并沒有以“聽證”等方式與百姓商議。 “天價滯納金”背后折射出的,是交通部門“以罰代管”的“惰政”積習。現在機動車都是電腦信息化管理,哪輛車繳沒繳養路費,打開電腦就能查到。但許多地方的交通部門,不是運用現已十分便捷的通信手段,主動及時提醒督促司機繳納養路費,而是坐等“秋后算賬”。 以發生在滎陽市的這起吊車“天價滯納金”事件為例,幾年來公路部門根本沒有檢查該車輛繳費信息,沒有及時通知車主繳納養路費。如果說車主沒有及時繳納養路費要繳滯納金的話,那么交通部門服務工作的如此滯后和欠缺,又該如何問責和處罰呢? 看來,“天價滯納金”的制度應當改一改了,交通部門“以罰代管”的“惰政”積習更應改一改,拒不改進的,也應罰繳“不作為”的“滯納金”。 葛如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