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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成長空間拓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8日 10:03 溫州都市報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白瀛、吳晶、周雷)中國最高立法機構27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而此前的規定是,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繳納所得稅。

  新規定讓合伙企業擺脫重復納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盧瑞華說:“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解決了重復納稅的問題,為合伙企業開拓了一條門路,使有錢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開辦企業。”

  據介紹,現行合伙企業法于1997年施行。隨著合伙企業蓬勃發展,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現實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合伙企業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為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業利潤而逃避納稅義務,合伙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無論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應對合伙人征收所得稅。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不準超50個

  為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過50人。法律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修訂前的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一些委員和

人大代表提出,由于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應限制從事公益性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普通合伙人,以維護公共利益。因此,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此外,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將原先“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合伙企業,成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刪去,改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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