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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共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9:42 經濟參考報
面對一部沒有“公共利益”界限的物權法,公眾無疑有擔憂。因為現實中一些地方或者部門借口公共利益需要,非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侵害群眾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雖然公共利益不好界定,但是并不代表法律應當“回避”。起碼在物權法中可以對土地等不動產中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從國外做法看,大都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等單行法律中進行專門規定,采用列舉兼概括式立法的居多,例如《日本土地征用法》、《韓國土地征收法》等。 界定“公共利益”不能畢其功于一役,物權法尚難以承載。從短期看,完全可以在物權法中例舉式概括,除軍事用地、國家基礎設施用地、國家文化教育用地等用途之外,不得假公共利益之名。從長遠看,不妨制定一部《公共利益法》,全面規范和科學界定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利益。 歐陽晨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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