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8日 08:57 中國經濟時報 | |||||||||
記者孫汝祥8月27日北京報道企業破產法今日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該法的通過使得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 在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完善的企業破產制度對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一,企業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礎性法律。因為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有競爭就會有失敗。“對競爭失敗、以至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企業,按什么辦法來清償債務,以保證所有債權人都能公平受償,使競爭失敗的企業能夠有序退出,使經濟秩序能夠保持正常呢?這就要靠破產制度來解決問題。” 第二,通過破產重整制度,有可能使那些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得以擺脫困境,恢復生機,東山再起,從而減少失業,減少因破產清算造成破產財產貶值所引起的社會財富的損失。 第三,有利于促使債權債務關系的及時處理。在債務人已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通過依法對其實施重整或破產清算,可以防止因此造成債務清償的久拖不決,防止因債務鏈的繼續拉長造成連鎖反映,危及經濟穩定。 我國在1986年制定了適用于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從1988年開始施行;1991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又設專章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法人企業。但由于當時的實際情況,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律的規定還不完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理企業破產問題的需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新的企業破產法。安建說,新的企業破產法的特點,最突出的有以下三點: 一是新的企業破產法,不論是對破產實體問題的規定,還是對破產程序問題的規定,都更加明確、具體。法律條文的數量由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的六章四十三條,增加到現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為我們處理破產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 二是新增設了企業重整制度的規定。目的是對一些因各種原因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實施重整,以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盡可能避免因破產清算帶來的職工失業、社會財富損失等社會震蕩。 三是對破產清償順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國國情,更有利于保證職工權益的規定。按照“新老劃斷”的制度安排,在保證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優先清償的同時,兼顧擔保制度的穩定,維護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