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電題:中國出臺新企業破產法吸收國際上破產法改革經驗
中新社記者孫宇挺王巖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今天表決通過了企業破產法,有專家稱,這部企業破產法較之一九八六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試行)更加適應當前中國國情,還吸收了目前國際上破產法改革
經驗。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專家李曙光教授稱,這部法律立法總的設計是不錯的,其中引進了國外許多制度,比如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跨境破產制度等國際上新的制度,這些制度在國際上已經非常成熟了。這體現中國在加入WTO以后,逐步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
李曙光稱,企業破產法是一部規范市場主體的基礎性法律。只有破產法的出臺實施才能有效實現市場的優勝劣汰,才能促進在公平基礎上的自由競爭,才會讓參加市場之游戲主體都有一個穩定的預期,市場才會更有效率,才能降低交易成本。
李曙光表示,如果沒有這部法律,債權人不知道市場風險在什么地方,債務人也就難以強化責任意識,從而影響到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設。
自全國人大一九九四年開始起草新的破產法草案,到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這部企業破產法的出臺整整經歷了十二個年頭。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天就通過的三件法律案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稱,由于當時的實際情況,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律的規定還不完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理企業破產問題的需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包括認真總結自己的實踐經驗,同時也研究借鑒國外破產法律制度的有益作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新的企業破產法。
安建稱,這部新的企業破產法,不論是對破產實體問題的規定,還是對破產程序問題的規定,都更加明確、具體。法律條文的數量由現行企業破產法的六章四十三條,增加到現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為處理破產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
安建說,企業破產法新增設的企業重整制度的規定,目的是對一些因各種原因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實施重整,以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盡可能避免因破產清算帶來的職工失業、社會財富損失等社會震蕩。
在本次企業破產法草案分組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說,企業破產法實際上是市場經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一部具有標志性的法律。
李曙光說,從中國國內經濟改革的進程看,國內市場經濟越來越深化,也應該有相應的市場退出法和企業拯救法來加以配套。他說,這部法律從破產法立法而言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但是它還只是針對于企業法人的破產法,今后還得有針對個人破產的破產法。有這兩個法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破產法律體系。
今天出臺的企業破產法將于明年六月一日起實施,目前試行的企業破產法屆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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