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關注“擔保物權”方便外資進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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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4日 16:58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在世界各國,“擔保物權”是擔保之王,是對債權人最有利的權利保障方式。然而在中國,由于破產企業的主要財產往往均設置了抵押等物權擔保,其余財產甚至不足以清償處于第一順序的職工債權人,這就使職工權益與擔保債權人權利產生沖突。 中國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對“擔保物權”的實現給予了特別關注。法律專家說,它的一個重要意圖是為更多外資進入中國掃除障礙。
中國制定破產法已歷時十余年,破產法草案已是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王欣新教授說,在審議中出現的爭議焦點之一是“擔保物權”與職工債權何者應優先受償的問題。“擔保物權”指的是抵押權等以物權擔保的債權。通常法理認為,其債權人對設置抵押等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即使是在企業破產之后。 王欣新說:“中國在爭取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以及融入歐盟、美國市場和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擁有市場經濟化的破產法是一個基本條件。” 他說:“外國企業十分關注中國的新破產法。如果擔保物權都沒有保障,公平清償債權存在問題,外資進入中國的信心將大受影響。” 在世界各國,“擔保物權”是擔保之王,是對債權人最有利的權利保障方式。然而在中國,由于破產企業的主要財產往往均設置了抵押等物權擔保,其余財產甚至不足以清償處于第一順序的職工債權人,這就使職工權益與擔保債權人權利產生沖突。 王欣新說,在破產法的制定過程中,一些人主張,職工債權要優先于“擔保物權”受償,這就使得擔保債權人的利益無從保障,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 原破產法草案規定,負責破產企業清算的清算組主要由企業的有關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組成。出于對地方政府利益的考慮,清算組往往并不把破產企業財產賣給出價最高者,而是誰解決工人安置問題,就把企業“處理”給誰。這等于是地方政府用破產企業債權人的錢為政府買單,解決本應屬于政府工作范圍的社會問題。在原草案中,由政府官員兼職組成的清算組往往是無償進行清算工作,但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往往導致效率低下,還可能出現錯誤,不過即使造成企業債權人的利益受損,也難以追究其責任,這些影響到破產案件的正確處理。“這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則,不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更不利于面向國際資本的開放。”王欣新說。新草案規定:管理人將主要由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擔任。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成立債權人委員會作為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常設機構對破產工作進行監督。 王欣新說:“這一修改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它完全拋棄舊有規則,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制定。” 他指出,作為體現和維護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破產法理應優先保障“擔保物權”,對職工權益的保護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但主要應當通過設置職工工資保障基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其他社會機制解決。中國商務部本月15日說,今年1至7月份,全國新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22772家,同比下降7.63%;實際使用外資金額327.07億美元,同比下降1.16%。 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鄭京平指出,社會對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土地資源的使用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規范,這客觀上使外商的投資成本有所增加。 王欣新表示,新草案雖然主要針對中國企業制定,但是會使來華投資者的權益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吳晶周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