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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稅]免業主管理費不等同免交營業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2日 16:5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近日,增城地稅稽查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寓的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到銷售該公寓的房地產公司轉入的2003-2004年的物業管理費(免業主物業管理費),未申報繳納有關營業稅費76萬元,被依法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共5萬元。稅務人員表示:類似這樣的免收業主物業管理費屬于物業管理公司取得的物業管理費收入,需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經查證,該物業管理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是關聯企業,相互獨立核算。銷售該公寓
的房地產公司在售房宣傳中承諾:如果舊業主介紹新業主購房,將對雙方均免收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從表面上看,這一年的物業管理費是不見影兒的。但房地產公司需將該筆“免收”款項劃給公寓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上業務雙方都涉及到稅收問題。首先,銷售房地產公司應將免除新、舊業主的物業管理費作為支付給雙方的中介費,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次,物業管理公司收到房地產公司轉入的這筆免業主物業管理費后,應作為物業管理費收入,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宙輝媛媛智鳳)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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