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政府采購需要制約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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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1日 10:02 經濟參考報 | |||||||||
據廣州政府采購中心介紹,自2003年至2006年6月份,政府完成采購金額為29.81億元,與市場價相比,節約資金4.04億元,但還是有人反映通過政府采購的商品比市場價格要貴。“3年節約4.04億元,節約率為11.93%,這筆賬是怎么算出來的?”有人大代表對此數字表示質疑。(8月16日《信息時報》) 不單是這位人大代表,筆者留意到,眾多網民對于采購部門的自話自說,也大都是
不可否認,政府招標采購制度一度被認為是可以有效遏制公共支出腐敗問題,杜絕經辦人員收受回扣現象的“好制度”。但是,政府采購制度要達到這個美好初衷,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公開、制衡和監督。沒有這個前提支撐,那么,所謂“陽光采購”就像有的網友所說,將成為一種“符合程序”的腐敗。 而問題是,恰恰是在這幾個環節上,政府采購制度沒有做到盡善盡美,甚至存在著嚴重的漏洞。一是政府采購由財政一個部門“獨攬”,采購主體沒有能夠形成有效“分權制衡”;再就是在具體的采購過程中,存在暗箱操作,信息不公開,競爭也不充分,最后采購價格和結果等,也不向社會公開,而且又沒有監督主體來對政府采購部門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在一些地方,政府采購已經由“許多人的小腐敗”轉變成了“少數人的大腐敗”,成了一個有名無實的走過場。 政治學上有一個著名的“無賴假定原則”理論,即假定所有的政治人物都有可能成為“無賴”,并在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建立可靠的預防機制,把他們發展成“無賴”的道路堵死。 筆者認為,我們的政府采購就缺乏一種平衡的制約機制。單靠單個有“懷疑”精神的人大代表來“質疑”政府采購的真實性,是靠不住的,也不是長久之計。對于政府采購也需要“無賴假定原則”,并應該建立一套可靠的預防機制,把出現腐敗的道路堵死。在政府采購這件事上如此,在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也應該如此。 山東 石敬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