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真是貪官多發地段。土地何以成了貪官的多發地段,成為腐敗的溫床?我國憲法表明,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為什么在法律文本和現實生活中,人民不能掌控好自己的財產。
有記者撰文指出:中國土地問題的根本在于,土地價值飛漲后,在國家、地方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分配,被滯后的法律法規扭曲。同樣一塊地,種糧食和蓋廠房,價值有天壤之
別。但在中國現有法律框架下,不能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政府的這種規制,使得農地所有者本應獲得的收益在政府參與的“流轉”中被“合法”地剝奪。而這種行為,又與不透明的審批制度聯結在一起,這樣一來,掌握一方權力的人物,實際上就掌握著對土地的處置權。
法律法規的扭曲,正是源于土地產權的模糊性。一種產權在還沒有界定好的情況下,用哲學家霍布斯的話來說,就是產生“契約交易”以前的那種自然狀態——“人對人是狼”的戰爭狀態。有權者作為強勢階層,在這場力量懸殊的戰爭中,土地理所當然成了他們的囊中之物。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國家、集體、人民,隨著利益集團的分化,正慢慢被多元化的經濟形式和社會組織所虛化。
產權的模糊性正是產權虛位的表現,土地所有者的缺席,不但使控制權旁落,而且還產生“內部人控制”的代理危機。正因為土地的產權形式無法被具體“人格化”,才使土地一次次地淪為腐敗的溫床。可以說,土地產權不明,貪污腐敗不止。
林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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