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融資融券細則開始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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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1日 08:39 經(jīng)濟參考報 | |||||||||
據(jù)新華社深圳8月20日電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記者20日從深交所獲悉,深滬兩地證交所21日將頒布執(zhí)行的融資融券實施細則都提出了這樣的規(guī)定。 兩個證交所的細則均從業(yè)務流程、標的證券、保證金和擔保物、信息披露和報告以及風險控制等五個方面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了規(guī)范。
細則規(guī)定,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試點券商應當根據(jù)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細則規(guī)定,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為控制風險,細則規(guī)定,當某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可流通市值的25%時,證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當某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證交所也可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根據(jù)細則,股票必須符合多項條件方可適用于融資融券業(yè)務,包括上市交易要滿三個月,股東人數(shù)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別處理等;作為融資買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作為融券賣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則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記者:何廣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