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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彌合賑災的“制度性缺陷”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16日 02:12 中華工商時報

  近來,南方多個省份接連遭受多次臺風、強熱帶風暴襲擊,出現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情景。但是記者在基層采訪時發現,人們對捐贈存在“兩頭擔心”,一頭是捐贈者,擔心錢物會被挪用、貪污,送不到災民手中;另一頭是災民,擔心救災錢物層層下撥后,沒有多少可以拿到手里。

  出現如此的“兩頭擔心”,原因并不難理解。這些年,對于種種公益捐贈“雁過拔
毛”現象,媒體曾做過多次曝光。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事例就是,去年臺風“達維”肆虐海南已過月余,一些村里給受災群眾發放的可憐的“救災米”,卻讓忙于生產的群眾哭笑不得。在受災較重的瓊海市潭門鎮新潮村,每人領到的救濟糧只發八兩米。

  由于當前賑災物資款項發放,缺乏透明性,在賑災物資發放過程中,才出現過種種“雁過拔毛”的現象。因此,當前必須反思我們的賑災體制和模式是否存在制度性缺陷。

  那么,現在這種層層下發賑災物資款項發放的制度性缺陷到底在哪里呢?我覺得,這還得從我國的災情報告、災情評估說起。當前,一些地方為了獲取更多的救災資金,故意夸大災情和經濟損失,加之我國的災情的評估和核查體系還不夠完善。而救災款物對受災地來說,屬于“外部補給”,這樣一來,災情的真實性就很難得到保證。而如果災情本身就有水分,由此產生的救災物款被侵吞也就不難理解了。

  由此我想起了救災保險,在一些西方國家,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災難保險制度,災后災情調查一般與保險賠付相結合,事實說明,受災保險能夠為災后重建家園、恢復生產提供資金渠道。更重要的是,保險機構出于自身利益考慮,通過采取精細調查的方式,使災情調查結果比較真實可靠。

  畢竟,保險式救災,是按經濟合同履行救災義務,來參與救災活動。較之于只是通過政府發放救災錢物的形式,它更有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災害的經濟補償,從而迅速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要知道,當保險公司這樣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參與進來,他們通過災前的資產調查與評估,確定受災群體的資產價值之后,保險公司與受災體就得按照通過簽訂保險合約,按經濟合同來履行救災義務、參與救災活動了。這樣,就可以彌合賑災中的“制度性缺陷”,從而消解公眾捐贈救災的“兩頭擔心”。

  (16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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