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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公司輸了“車模專利之爭”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12日 14:17 中國質量新聞網

  只因申請漏寫兩個字

  寶馬公司輸了“車模專利之爭”

  只因在我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漏寫“模型”兩字,德國寶馬汽車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寶馬公司)在與我國廣東省汕頭市一家玩具公司爭奪“車模”外
觀專利時落敗。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對德國寶馬公司提起的專利無效行政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專利復審委作出的汕頭玩具公司“玩具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寶馬公司起訴稱,1999年8月25日,公司向國家
知識產權
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申請名為“轎車”。之后得到了轎車類的外觀設計專利權。2003年6月19日,因發現申請有誤,寶馬公司提出更改,要求把“轎車”更改為“轎車模型”。2003年8月6日,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認可了寶馬的變更申請。但在寶馬公司獲準更改的前兩天,汕頭市澄海區錦江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公司)申請了玩具汽車外觀設計專利。寶馬公司認為,錦江公司的玩具汽車和寶馬公司的玩具汽車外觀設計幾乎一樣,因此起訴專利復審委,要求宣告錦江公司的專利權無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寶馬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錦江公司的一款“玩具汽車”的專利侵犯了寶馬公司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喪失了新穎性,應為無效專利。經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6月1日作出決定,認為錦江公司的專利名稱為“玩具汽車”,而寶馬公司的專利名稱為“轎車”,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顯差別,玩具汽車與轎車不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另外,錦江公司在玩具汽車領域申請專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對其玩具汽車和

寶馬汽車是否構成近似,專利權當屬有效,遂作出維持錦江公司專利權有效的決定。寶馬公司不服專利復審委的決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

  一中院認為,鑒于寶馬公司于1999年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狀態不明,不斷發生變化,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由“轎車”變為“轎車模型”,而且出現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無法明確寶馬公司專利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將其作為對比文件來判斷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車”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要求。據此,一中院作出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20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一審判決。

  據了解,該案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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