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貴重物品丟失,停車場是否應該擔責?北京的楊女士就因為放在車上的筆記本電腦丟失,而將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都機場)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首都機場賠償楊女士2700余元換鎖費的同時,駁回了楊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5年7月5日,楊女士乘坐朋友的車到首都機場接人。21時30分許,楊女士等人鎖
好車后離開機場停車場。23時50分許,楊女士向機場公安分局刑偵支隊報案,稱放在車內的一臺筆記本電腦丟失。刑偵支隊經現場勘察發現,該車左前門車鎖有被撬痕跡。
2006年1月,楊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首都機場賠償1.32萬元筆記本電腦款、2874元換鎖費用、300元交通費及為訴訟支出的300元。首都機場答辯稱,楊女士既非車主也非車輛駕駛員,與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保管合同標的物不包括車內物品,公司在停車場入口處的“停車須知”告示牌中,已對車內物品的保管特別提示“請妥善保管車內外物品,丟失概不負責”;楊女士不能證明筆記本電腦是在公司停車場丟失;楊女士訴求筆記本電腦的價值為當初購買價格而非現值。為此,不同意楊女士訴訟請求。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楊女士雖不是被盜車輛所有人,但其能出示存車發票,故可作為保管合同寄存人與首都機場形成合法有效的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合同履行期間,首都機場應對寄存車輛發生撬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楊女士要求賠償更換被盜車輛車鎖損失應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楊女士應預見到貴重物品放置在車內的安全隱患,且首都機場履行了相應告知義務。楊女士存放車輛時,既未將筆記本電腦交付停車場管理人員,也未將筆記本電腦放置在車內的情況明確告知停車場管理人員,故無法認定楊女士與首都機場達成筆記本電腦保管合同關系。楊女士離開車輛時,未隨身攜帶筆記本電腦,對筆記本電腦丟失具有明顯過錯,其要求首都機場賠償筆記本電腦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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