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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境內企業不得壟斷市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11:43 京華時報
本報訊(記者 葉永筆)昨天,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等6部委出臺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9月8日起施行。《規定》除明確了外資可以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的行為外,還制定了相應的反壟斷措施。 《規定》指出,境外公司的股東可以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同時,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也可以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 《規定》還制定了行業壟斷的相關限制。如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須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等。同時,若有涉嫌壟斷的舉報請求,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并舉行聽證會作出批準或不批準。 另外,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等情況下,并購方也須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并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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