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06-08-10(中國商業電訊)——為了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一線監管,預防全流通時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現不良傾向,深交所近日集中發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號: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號: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等三項信息披露指引,分別對上市公司如何開展公平信息披露、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如何配合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如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深交所負責人表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較短,運作不夠規范,部分上市公司的選擇性信息披露行為比較嚴重,證券分析師、券商、基金、公司大股東等信息優先獲得者可以據此提前做出交易決策,而中小投資者則處于信息劣勢。上述選擇性信息披露行為直接與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相悖,海外證券監管機構無不對此高度重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就于2000年8月通過了證券市場的公平披露規則(Regulation FD),專門用以防范證券市場的選擇性信息披露行為。深交所審時度勢推出公平披露指引,這表明深交所在打擊選擇性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深交所的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共分五章,指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信息披露時,必須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不得有選擇性地、私下地向證券分析師、咨詢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大股東、新聞媒體等具有信息優勢的特定對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開重要信息;對于在調研、溝通、采訪活動中了解到的非公開重要信息,證券分析師等特定對象不得在任何調研報告、溝通會紀要、新聞報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該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時公開披露該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特定對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重要信息進行證券買賣。
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隱匿正在發生的重大信息,不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又一重大信息披露問題。雖然我國《證券法》和《上市規則》均規定了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但仍有少數上市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種種理由不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隱瞞或滯后披露并購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信息,這直接侵害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為了防范上述現象的蔓延,深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號: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應將已經發生或擬發生的所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及時回復上市公司的問詢,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詳細披露并嚴格執行承諾事項。對交易所及其通過上市公司所進行的調查,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在要求的期限內給予回復,提供相關資料,確認或澄清有關事實,并按交易所的要求履行或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往往有可能發生了重大的未披露事項,但部分上市公司在股票異常波動時沒有嚴格履行核實的義務,草率地發布所謂的“沒有應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公告。配合新頒布的《交易規則》中規定的異常波動定義,深交所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號中明確規定,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核實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公共傳媒是否存在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傳聞,公司及有關人員是否泄漏了未公開的重大信息,公司或與公司有關方面是否已經發生、或預計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重要變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實且確信不存在上述問題后,方可做出“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聲明。否則,交易所將認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相關人員未能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并將對其予以處分。
深交所負責人表示,指引的推出只是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步。深交所將在日后的培訓中積極宣傳上述信息披露指引,嚴格執行指引的各項規定,防范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防止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蓄意隱匿信息,促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更加言之有物,從而力求達到“還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的監管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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