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遺失購房發票該不該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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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9日 03:06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 |||||||||
開發商遺失購房發票該不該補 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要忘記索取發票 典型案例
消費者張先生向市消委會反映:他是南山區福庭苑小區的業主。1999年在某集團公司開發商處買了該小區住房一套,于今年3月還清銀行貸款,但在辦理房地產證交接時卻沒有發票,銀行辦理人員說檔案里就沒有客戶聯,讓找開發商。隨后張先生找到該集團公司財務部何先生,答復是“那聯發票找不到了”。張先生要求補開發票,對方卻不給補。張先生有兩點疑問:消費者要求補開發票是否合理?經營者提出重開發票涉及打稅問題,如果消費者愿意出稅錢就可以重開,但稅錢要消費者出,這合理嗎? 律師點評 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陳四新律師點評:1、張先生要求補票是否合理? 張先生向某某集團公司開發商索要購房發票是消費者合法權利的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還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據此,索要購物憑證和服務單據是消費者的權利,與之相對應的出具單據是經營者的義務。本案中,作為經營者的某集團公司一直未曾給張先生提供過購房發票,至于有關人員說“找不到”,那也只能是該集團公司自身過錯造成,這并不能減損張先生索要發票的權利。 2、張先生是否需承擔補票涉及的稅款? 索要發票是張先生的合法權利,出具發票是經營者某集團公司的應盡附隨義務,因“找不到”而不能交付發票是某集團公司的過錯所致,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某集團公司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能讓消費者張先生為其過錯買單。因此,張先生不需承擔補票涉及的稅款。 市消委會提示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要求經營者開啟發票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益。在現實投訴中,因為沒有有力的證據———發票,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投訴時有發生。為此,市消委會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要忘記向經營者索取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