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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進與英特爾庭上交鋒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7日 07:55 中國質量新聞網

  指稱“非法壟斷妨礙技術進步”

  北京東進與英特爾庭上交鋒

  7月28日上午,備受各界關注的北京東進信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東進)訴美國英特爾公司(inter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英特爾)技術合同無效糾紛案在北京市一中
院開庭審理。東進公司在起訴狀中稱這是“全國反技術壟斷第一案”。這是繼2005年初,英特爾狀告深圳東進計算機軟件著作侵權之后,兩家公司第二次對簿公堂。

  2005年3月11日,北京東進通過英特爾中國地區代理商北京思安華勝有限公司購買了兩塊由英特爾生產的D/4PCI規格的DIALOGIC語音卡,同時獲得由生產方提供的軟件開發工具包。在工具包內的SR5.1.1軟件上,附有《英特爾軟件許可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協議》規定“購買該軟件產品并因此受《協議》約束的用戶,只能將該項軟件與英特爾公司的相關產品結合起來使用”。北京東進認為,該條款限制了用戶通過除英特爾以外的其他渠道購進并使用相關的硬件產品,以及獲得并使用競爭性技術,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屬非法技術壟斷。為此,北京東進請求法院:一、確認《協議》中關于軟件許可使用條款的限制性格式條款構成非法技術壟斷、妨礙技術進步。二、確認《協議》中關于軟件許可使用條款的限制性格式條款以及免除英特爾法定產品質量的格式條款無效。三、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北京東進是一家專門提供CTI(計算機與電話系統集成技術)系統平臺的系統集成商。一般情況下,為了使系統集成商能夠在語音卡的基礎上開發出不同用途的應用軟件,語音卡的制造商在銷售語音卡時,會同時向用戶提供一個軟件開發工具包,以便用戶進行二次開發。北京東進在2005年3月11日購買的就是如上所述的一種語音卡。

  在庭審中,北京東進代理人列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中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與其競爭的技術”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的渠道或者來源”等限制性條款。隨后,他又列舉了《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以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均為無效。同時,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對“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行為”的定義,包括“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限制性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英特爾的代理律師在答辯中首先指出,北京東進提起這起案件的訴訟,是為了對抗英特爾訴深圳東進著作權侵權案而特意制造的一個莫須有的案件。他認為,英特爾只出售硬件,北京東進所取得的軟件是其購買硬件時的附帶品,在格式協議條款中,英特爾只是要求用戶將提供的軟件用在所購買的硬件產品上,而這個軟件是一個驅動程序,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開發應用。在向法庭提供的6份證據中,英特爾的代理人引用多家硬件銷售商的產品說明,試圖證明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具有普遍性,是行業內的通用做法。

  北京東進還向法庭提交了他們在公證人員公證下購買的兩個由英特爾代理商出售的語音卡。法官當庭將包裝打開,讓英特爾的代理人質證。英特爾的代理人也攜帶了一個語音卡,向法庭出示。

  法庭審理一直進行到下午。在下午的庭審中,包括一名外籍技術人員在內的幾名英特爾的技術人員出庭作證,就一些技術問題回答法庭的提問。

  庭審當天,有20多家媒體的記者到庭旁聽。此案沒有當庭宣判,法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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