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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房轉讓收入1%至3%核征個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2日 07:05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稅務總局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涉稅資料者提出相應征管辦法

  按住房轉讓收入1%至3%核征個稅

  【新華社北京8月1日電】()在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交易雙方采用低報房屋交易價格等手段逃避稅收?在8月1日開始執行的《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
問題的通知》中,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表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對

二手房交易征收
個人所得稅
,并不是一項新政策。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夠理想,其中規定不夠具體,征管程序不夠嚴密是一個原因。因此,稅務總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征管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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