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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鳴]“同命不同價”的錯誤命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31日 17:0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宣傳法制,倡導公平正義,本是記者天職。但是以其主觀臆斷,肆意判讀曲解法條,再以其灌輸給讀者,卻是失職。

  日前,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一起并不復雜也不顯十分特別的民事案件,竟然引起國內眾多媒體的關注,《中國青年報》還用了這么一個標題:《成都打破交通事故“同命不同價”》。

  仔細讀完這些報道,我的感覺是文不對題,且有媒體帶著先入為主的主觀揣測的意味。這樣的解讀,卻很誤導讀者,有炒作之嫌。

  部分媒體記者作出這樣的解讀,我認為,緣起對一個法律解釋的誤解。

  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后,法院審理賠償的標準,目前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其實《解釋》本很清楚:“死亡賠償金性質上屬于財產損失,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該解釋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當前城鄉經濟發展和收入存在差別,由此計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也就有了差別。這差別是否有失公平公正,法學界人士也是見仁見智,眾說紛紜。這樣的法理問題,不在我想討論的范圍。但是硬將財產損失的賠償視為生命的價值和價格,顯然是一種曲解:難道賠上百萬千萬,就能體現失去的生命價值?就可以魂兮歸來?

  這起被一些媒體炒作的案情很簡單。帶著家人來成都打工經商已逾十載的鄔世榮,被一輛違法行駛的貨車奪去生命。肇事方和投保公司認為受害人原是農村戶口,只愿就低標準進行賠償。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成都高新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受害方合理的訴求。

  根據一些媒體的報道,得知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逝者鄔世榮雖屬農村戶籍,但在市區居住長久,并購置房產,經商多年,其收入并非農業收入,生活消費已等同于城市。如以農村居民標準賠償與受害人生前實際身份不符,有違我國人權保護的基本理念和公正司法的原則。由此,受訴一審法院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依法對這起因交通違法肇事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決。這樣的判決,我很贊同,媒體也一致叫好。可是我卻很愚鈍,怎么也讀不出這依法作出的判決與“生命”和“價值”有何關系?

  再一細讀,發現這家報紙的報道也說:“本案的主審法官曾耀林告訴記者,判斷能否以城鎮戶口標準來確定農村戶口受害人損失,要從該受害人在城鎮有無固定居所、穩定收入、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不能一概而論”。既然法官也如是而言,記者從何讀出“打破同命不同價”的深意呢?

  宣傳法制,倡導公平正義,本是記者天職。但是以其主觀臆斷,肆意判讀曲解法條,再以其灌輸給讀者,卻是失職。“同命不同價”的命題,實在是一種誤導。

  (老馬)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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