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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27日 15:50 證監會網站

  證監發[2006]78號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主承銷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將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應納入保護基金。為規范保護基金的籌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應當在每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上發行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專用賬戶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別設立。

  三、擔任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立驗資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下發行申購凍結資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劃入證券交易所,由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銷商直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結算公司和各主承銷商應積極協調相關商業銀行,做好申購凍結資金利息的收繳工作。

  五、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銷商應當在銀行每季結息日后5個工作日內將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全額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同時,還應分別填寫《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代扣代繳情況表(證券網上發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繳納情況表(證券網下發行)》(見附件)報送保護基金公司。

  六、保護基金公司應在上述資金到賬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各繳款單位出具收款憑證。憑證的傳送可采取專人送取或郵寄的方式進行。

  七、各繳款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護基金公司支付滯納金。

  八、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應將自2005年7月1日以后產生的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及各主承銷商應將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產生的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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