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未標注原產地
北京一超市被判退還茶葉款
周女士花高價在北京一超市購買了幾盒特級“龍井”,回家后發現茶葉質量有問題。經與超市協商退貨被拒后,周女士認為超市有欺詐之嫌,遂將超市告上法庭,
要求雙倍返還茶葉款,并賠償經濟損失。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認定超市在銷售“龍井”時未標注原產地,不符合相關規定,判決超市將3700多元的茶葉款退還給周女士,并賠償她390多元的交通費。
2005年11月7日,周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20盒杭州特級西湖龍井茶,每盒單價為218元,周女士共支付貨款4360元。回家后打開飲用時,周女士發現盒內的碎茶較多,同時發現有頭發及草梗。于是,周女士帶著有問題的茶葉來到超市,當時值班經理說:“我店的宗旨是商品銷售出去,不退不換。”
當周女士要求超市給她提供一份此茶葉合格的檢驗報告時,超市值班經理也要求周女士提供一份能證明此茶葉有問題的檢驗報告。于是,2005年11月14日,周女士將茶葉送至農業部茶葉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委托該單位進行檢驗。經檢驗,感官總評:“符合四級龍井茶(西湖產區)感官品質要求”。之后,周女士又將茶葉送到中國商業聯合會飲料茶葉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再次進行檢驗,結論為:樣品感官品質不符合特級標準。
然而,當周女士將此茶葉的檢驗報告拿到超市時,得到的結果卻是:不給退貨。為了此事,周女士稱其前前后后花費了1700多元的路費,還有800多元的檢驗費。于是,氣憤的周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超市雙倍返還茶葉款,并承擔其交通費和檢驗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查明,該超市在銷售此茶葉時,未在銷售包裝上標示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也未標示龍井茶的產區名稱,周女士有權要求退貨。周女士要求超市雙倍返還貨款,因其出具的中國商業聯合會飲料茶葉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及農業部茶葉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屬于單方取樣、單方委托送檢,且有瑕疵,不能據此認定超市銷售的茶葉有欺詐行為,所以對周女士要求增加賠償購買商品一倍的金額及要求超市支付檢測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作者: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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