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執法文書送達難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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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24日 08:56 中國質量新聞網 | |||||||||
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質量技監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其他執法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簽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送達,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經常遇到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情形,如果要采用留置送達的方法,則現場必須有證人簽字作證才符合辦案程序要求。由于種種原因,執法人員在采用留置送達時,不太可能邀請到當地基層組織、派出所干警或者附近群眾給予簽字作證。因此,送達難成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案件的
所謂現場公證,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法人員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時,同時邀請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一同前往,一旦發生當事人拒不簽收情形,執法人員當即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當事人拒收的事實,并由公證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作證,而后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留置于現場,從而完成送達程序的一種送達方法。其核心內容是公證人員現場作證以證明送達程序完成的事實。 實踐證明,現場公證具有實用、有效且容易實施的特點。不管當事人以何種手段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只要送達現場有兩名公證人員簽字作證,執法人員的送達就符合程序要求,這樣也就較好地解決了留置送達時因無人作證而使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不能生效的問題,同時較好地解決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證據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ㄗ髡邌挝唬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作者:吳振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