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農民問題是我國三農問題的中心點,農民權益又是農民問題的核心問題之一。中國要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必須讓農民更多地享受到中國發展的成果。這不僅是一個公平問題,也是一個發展問題。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選擇華北、華中、華南的6個省,主業是從事農業生產的24個鄉、60個村,就中國農民權益保護現狀開展調查,雖然有效問卷只有628份,但“一葉而知秋”。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權益問題還將不斷凸顯出來。專家建議,從根本上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盡快制定農民權益保護法,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
。陳可可說出“權益”兩個字時,身邊那些一身泥水、戴著斗笠、拿著鋤頭的農民朋友,有一半在茫然搖頭。陳可可是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的碩士生。在過去的1年里,她和20名同學一起,參加了學校組織的我國首次農民權益保護現狀調查。據悉,調查結果將直接提交給有關部委,為我國制定相關法律提供依據。這次針對福建、山東等6個省及其下轄的24個鄉、60個村的調查顯示,我國農民權益保護狀況雖有較大改善,但存在的問題仍讓人憂心。中央給農民的實惠相當部分被農資價格上漲等抵消了某村一名婦女詳細記錄了讀初二的兒子所在鎮中學2005年春季學期的收費情況:學費380元(包括教育費、教育附加費、學雜費、書費),住宿費130元,校服50元,補習費80元,報紙費20元,提綱費20元,合計680元。此外,該校一些老師提到全校學生每人還捐了幾元。村民反映畢業班的學生交得更多。調研人員查閱了該縣物價局、教育局和減負辦聯合下發的文件,其中明確規定:從2004年秋季學期開始,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全面實行“一費制”,包括“雜費、課本費和作業本費”,對于初中學生來說,雜費每學期120元,初二學生一學期的課本費是195元,作業本費是15元,合計每學期330元。對比發現,該校初中二年級2005年春季學期收費提高了一倍。調研表明,農村義務教育亂收費現象在部分地區仍然存在。23.5%的農民對“禁止通過中小學向農民亂收費”的實施情況感到不滿意。說不清的還有農村收費和罰款。一些農民說:“不知道罰款是否依法,是否有法律標準。”還有一些農民對部分執法人員在收取罰款時,工作方式粗暴,收不上罰款就搬東西、拉牲口的做法感到不滿。某村村民方某反映,由于他的妻子生第二個孩子時未辦準生證,被鎮政府罰款4900元。方某在縣里修車,鎮政府欠了他修車的錢,于是方某想用欠款抵計劃生育罰款,政府不同意,堅持要交現金,方某當時拿不出來,政府便將方某家生產灌溉用的汽油拿走。方某將罰款交清后向政府多次反映想拿回汽油,但政府部門互相推托,最后還是不了了之。一些村民反映,村里修路、修水渠等基礎設施的籌資也加重了農民負擔。某村村主任說,村路每公里政府撥款12萬元,鎮村要自籌另外一半資金。有林業、煤炭等資源的村,就通過賣木材、煤炭等籌資,沒有資源的村只能由農民集資。此外,農資價格上漲也嚴重影響了農民的收益。某村農民反映:“2005年化肥每100斤一般漲了4元,種子和農藥也漲價了。中央政策給農民的實惠相當部分被農資價格上漲抵消了。”四分之一農民遇過農資質量問題調研中,26.4%的農民說買到過偽劣農用生產物資,其中獲得補償的不到1/5。還有一些農民反映他們對農藥的質量有懷疑,因為“施了農藥以后,效果不大,也不知是不是有質量問題”。調查人員問農民是否會拿去鑒定,是否會要求賠償?農民回答“誰會拿去鑒定,買農藥的錢還不夠路費呢”。訪談中,調研人員分析賠償比例不大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多數農民購買農資的量較小,往往自認倒霉,不愿意再搭上交通費、耽誤農時去索賠。第二,一些農民保護消費證據的意識不強。購買農資時往往不知索取票據,待發現問題求助法律解決時,沒有憑證,無法要求賠償。第三,農資質量的鑒定成本很高,某省的調研顯示,在指定部門鑒定化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費用是200元,農民往往無法負擔。某省400多戶菇農曾因購買了假石膏嚴重影響了生產,要鑒定由于使用假石膏而影響蘑菇生產十分困難。最后,該省師范大學工程學院的教授用電子顯微鏡監拍不同時期蘑菇在施用該假石膏后的圖片,才證明該假石膏對蘑菇生產所造成的損害。調查取證和鑒定費用達4萬元,由于這一案件所涉及的農戶眾多,最終由政府出資查處。但試想,如果只是幾個農戶受到該假農資的侵害,如何能完成取證和鑒定工作?土地權益最易被侵害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資源,可這樣的資源屢屢受到侵害。調查結果表明,有15.6%的農民反映,家中有土地被征用過,其中只有79.1%的農戶獲得過補償;在獲得補償的79.1%的農戶中,46.9%的農戶對補償數額不滿意。調查顯示,現在的一些征地項目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與商業目的土地征用混雜在一起,存在土地征用權濫用的情況。同時,征地補償過低,由于土地產權不清,農民作為出讓土地價格收益分配博弈中的弱勢一方,通常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只能被動接受打了折扣的征地補償費。調研人員認為,征地補償由土地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確定,這種做法有一定合理性,因為往往農民對補償的要求不一樣,需要有組織出面與用地單位協商。但是政府作為獨立的利益集團,即使可以完全杜絕尋租行為,也還有可能為了招商引資等政績而犧牲農民的利益。耕地之外的自然資源,如林地的管理也存在類似問題。某省有農戶反映,他們退耕還林保護起來的山林,正在被賣、被毀。沒有林地所有權的農民,只能眼看著自己栽種的曾經寄托著無數希望的樹苗被毀。還有礦山資源,法律明確規定了礦山資源屬于國家,但是礦山周邊的農民不但不能分享利益,還要遭受山林被毀和采礦帶來的環境污染。有些基層政府忽視甚至侵害農民的權益某縣農業局局長說,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農民往往不知情。比如,政府舉行農資限價聽證會時,參會的全是專家,沒有一位農民,這對農民的權利極不尊重。被訪談農民中,對村務和財務不了解的占48.8%,近1/4的農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知情權,還有部分農民對知情權不是很清楚。調研發現,有些基層政府對農民反映的問題不及時答復。一些鄉鎮干部與農民關系緊張。在問及“就權益問題是否向相關部門提出過自己的意見”時,只有19.1%的農民向相關部門反映過權益問題,有12.4%的農民不知道向誰反映,19.2%的農民認為反映了也沒用。某村2002年~2004年高速公路征地,影響了村里的水渠,許多水田改成了旱地。高速公路指揮部把修水渠的錢撥到鎮里,但鎮里到去年還沒修水渠。村里每年到鎮里反映,鎮干部卻說:“有些問題鎮里能解決就解決了,但農民什么事都找鎮里,鎮里不能什么都解決。”還有部分基層政府工作中與農民溝通不夠,甚至忽視或侵犯農民的權益。調研人員在某村了解到,鎮政府與村民就劃定區域建新村的問題存在矛盾。前任村支書說:“鎮政府為了政績牽頭建新村,因為都說富不富看住房。鎮政府要求村民把原來的農田改造成新村居住區,集中蓋房居住。1991年是第一批,到1997年有2/3的村民遷到新村蓋房。”調研人員問:“農田不能占用,怎么能用來建新村?占用農田是否給予補償?”前任支書回答說:“占用農田總是先做再批,批少占多。而且占用的農田沒有給予農民補償,因為當時向上級虛報農民的收入,說是小康村,不需要補償。原來自己家的地有1畝,但現在只有半畝了,也沒有給補償。”[][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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